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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有權形態(tài)看中英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差異

來源: 顧鑾齋 編輯: 2006/04/30 13:47:55  字體:

  賦稅基本理論是筆者在歐美同行的啟迪下提出的一個關于中西中古稅制比較研究的新概念,旨在從深層次上認識中古稅制,考察、描述和分析林林總總的賦稅項目是怎樣起源、設定并實施征收的。而所有權形態(tài)是認識中西中古社會賦稅基本理論不同類型的重要基礎,賦稅基本理論正是在它的影響或制約下才設定了稅項并實施了征收。那么,中英中古社會所有權形態(tài)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所有權形態(tài)是如何影響賦稅基本理論的?怎樣通過稅項的設定看待中英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差異?本文擬就這些問題作一論述,以就教于史學界同仁。

  一、“低度私有”的所有權形態(tài)

  在中英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形成中,財產所有權都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而中古時代具有怎樣的所有權形態(tài)與這種所有權具有怎樣的歷史基礎和現(xiàn)實條件密切相關。這個歷史基礎和現(xiàn)實條件應處于中古社會發(fā)軔時期,在中國約為春秋戰(zhàn)國時代,在英國則在諾曼征服之前。那么,處在這一時期的中國和英國,財產所有權狀況如何呢?

  先看英國。所謂歷史基礎,是指從羅馬統(tǒng)治以迄諾曼征服期間的所有權發(fā)展狀況。這一時期,是不列顛私有制萌生的關鍵時期。也正是這一時期,不列顛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長期的大規(guī)模的入侵和統(tǒng)治,分別是公元前1世紀中葉的羅馬人、公元5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公元8世紀的丹麥人,以及1066年諾曼人的入侵和統(tǒng)治。這些入侵無論積極與否都在英國歷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別是盎格魯。撒克遜和丹麥人的入侵,打斷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制的產生表現(xiàn)出斷續(xù)坎坷、步履維艱的特點,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根據凱撒記載,在羅馬入侵之時,英格蘭還是一塊荒蠻之地。占不列顛大多數(shù)的人口尚處在群婚制階段,個體家庭和私有制還遠未產生。他們“大多數(shù)都不種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當作衣服。……妻子們是由每一群十個或十二個男人共有的,特別是在兄弟們之間和父子們之間共有最為普通,如果這些妻子們中間有孩子出生,則被認為是當她在處女時第一個接近她的人的孩子”[1](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雖因羅馬影響而稍有開化,亦不過剛剛踏上文明的門檻,處在農村公社的早期階段。但是這種落后狀況并不排除英格蘭短期內產生私有制的可能,因為它的強鄰羅馬已經有幾千年的文明史,業(yè)已形成發(fā)達的私有制,而不列顛與羅馬的來往亦隨著工商業(yè)的興盛和文化交流的發(fā)展日益密切。從人類歷史上看,先進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時期的統(tǒng)治,是后者在短期內走出野蠻步入文明的常例。在羅馬征服之前,英格蘭已經頻頻感受到來白海峽對岸的羅馬文明之風。征服之后,羅馬人在不列顛南部建立了統(tǒng)治,并曾按大陸通行的方式在這里征收動產稅和人頭稅[2](p3-5)。正是通過賦稅征收以及其他的統(tǒng)治方式,羅馬私有權觀念和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傳入英格蘭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態(tài),從而為英格蘭私有制的發(fā)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礎。羅馬在不列顛的統(tǒng)治長達四五百年之久,結果不僅催生了農村公社組織,而且在南部發(fā)達地區(qū)導致了農村公社的解體,從而使不列顛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

  與羅馬軍隊撤離而基督教人傳同時,盎格魯。撒克遜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顛并建立了統(tǒng)治。從社會發(fā)展進程看,盎格魯。撒克遜人尚處于原始社會末期,這使在一定程度上業(yè)已羅馬化的不列顛受到消極影響,社會發(fā)展受阻,并出現(xiàn)倒退現(xiàn)象。作為這種現(xiàn)象的重要表現(xiàn)之一,是他們將土地按農村公社的原則進行分配,從而在那些羅馬化程度較高已獲長足發(fā)展的地區(qū)重演了農村公社的歷史。《伊尼法典》反映了農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況[3](P364-372)。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紀中葉,國王賜地之事即不斷發(fā)生。賜地所立文書,皆由來自大陸的教士起草,其中所用術語,多襲自羅馬法,由此羅馬法原則再度影響英格蘭的經濟關系。遺存下來的國王賜地文書約千余件,所賜對象包括教俗兩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團體居多。但資料證明,這時不列顛土地可分兩種,一是書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4](p41,p60-63)。所謂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國王封賜的土地一一書田。而書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絕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屬農村公社所有。所以綜合看來,羅馬私有制的影響仍然十分有限。

  但就是這樣一株纖弱的根苗,在丹麥人的入侵中再次遭到蹂躪。盎格魯。撒克遜人統(tǒng)治期間,丹麥人曾多次大規(guī)模入侵不列顛,歷時300年之久,對不列顛的歷史發(fā)展造成了嚴重影響。與已經發(fā)展了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相比,這些丹麥人大體處于民族遷徙時盎格魯。薩克遜人的水平。作為落后民族,他們的入侵給不列顛帶來了巨大破壞。基督教會和修道院受到嚴重沖擊,教堂等建筑設施多成斷壁殘垣,而基督教會不僅代表不列顛的最高文明,且擔負著文明傳播的歷史使命。因此,對基督教的破壞必然帶來歷史的倒退。另一方面,由于丹麥人處在原始社會末期,他們對征服的土地仍像5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人那樣按農村公社的原則進行分配,從而使不列顛特別是丹麥法區(qū)又一次展現(xiàn)了農村公社的歷史景觀。受此影響,業(yè)已私有化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復歸公有。例如,上層的賜地由私有恢復了馬克公社的公有性質。私有制的發(fā)展再次受到遏制,歷史進程再次中斷甚至倒退。

  丹麥人的喧囂剛剛沉寂,諾曼人的入侵又復開始。不過,這次入侵與前兩次不同,不是以落后征服先進,而是以先進征服落后。這種征服當然也有一定的破壞作用,但對不列顛文明來說,總體看來是利大弊小。如羅馬征服一樣,諾曼人帶來了大陸先進的文明,從而改變了在原始社會末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了不列顛的發(fā)展。

  外族的頻頻入侵,農村公社的反復展現(xiàn),不僅嚴重干擾了不列顛本土的私有化進程,而且削弱了外來積極因素如羅馬法的正常作用。賦稅理論所賴以形成的現(xiàn)實條件,正是接受了這樣一種歷史基礎。

  所謂現(xiàn)實條件,主要指諾曼底公爵從大陸法國輸入的封建原則。英國賦稅理論正是在這種原則的影響下形成的。1066年前后,諾曼底公爵領地同法國其他地區(qū)一樣,封建化早已完成,封建秩序已經定型,封建階梯也相應形成。在這一階梯中,除國王外,各級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領自上一級封君。通過土地的領有,封建主一方面榨取農奴的剩余勞動,一方面享受封臣提供的協(xié)助金與其他封建義務。而由于一定范圍內的各級封建主都從同一土地上獲得收益,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也就在這些封建主中分割開來,封建主所獲收益從而視為他所分享部分所有權的表現(xiàn)。因為對封君來說,土地一經分出,便在封建法的保護下受到封臣的有力控制而難以收回,這意味著他對他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權的喪失。而就封臣而言,因土地領自封君,必須按封建法設定的條件承擔協(xié)助金與其他義務,所以也不享有這塊土地的全部所有權。而當我們將這一封建關系置于整個封建階梯中觀察的時候,便必然發(fā)現(xiàn),任何一級封建主包括國王在內,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而只是享有它的一部分。威廉所輸入的正是這種封建原則,馬克思稱之為“導入的封建主義”。馬克思所謂“導入”的涵義之一,是說英國的封建制度與法國的封建制度相比沒有變化或很少變化,即將英國封建主義視為法國的同類。從這種意義上講,英國便難以形成發(fā)達的私有制。因為在法國,既然土地所有權在各級封建主中分割,無論哪一級封建主,便都不會擁有土地的完全私有。而土地是當時社會的主要財富,土地非私有條件下的財產私有絕不是一種發(fā)達的私有。而且不止如此,“導入”一詞并沒有將英國封建制度建立的特征準確地表達出來。在“導入”過程中,威廉并沒有完全照搬法國的模式,而是在“導入”的基礎上予以改造,例如在索爾茲伯里盟誓時特別強調了國王的權力,從而使不列顛封建制度在其建立時即克服了不利于集權的一些因素,使英國形成了相對強大的王權。這樣,僅就現(xiàn)實條件來說,英國只能形成低于而不會等同更不會高出法國的私有制。這種私有制由于王權相對強大,封臣對土地的控制或處分受到限制因而土地制度向國有或王有方面傾斜。

  為便于討論問題,這里引進一個“低度私有”的概念,以概括處在一定參照系中的英國中古私有制的發(fā)展狀況。所謂“低度私有”,首先指中世紀私有制自身的發(fā)展狀況。如果把這時英國的所有制視為一個整體,那么,構成這個整體主要部分的土地并非私有,或者不如說為貴族公有或共享[5](p25)。私有的部分主要是動產和少量不動產如住宅等。而就一般家庭來說,這些私有財產的價值要遠低于地產的價值。也就是說,私有制的發(fā)展過程尚處在較低的程度,所以稱之為“低度私有”。另外,英國的“低度私有”還可以置于幾個參照中予以認識。例如與羅馬相比,羅馬的私有制是古代社會發(fā)展的高峰,而且在羅馬法的保護下發(fā)展得相當完備。這種私有制及其在法權上反映的私有權對中世紀的西歐社會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對于英國私有制形成了自然的比照。與同時期的法國相比,這種私有制也處于較低水平。因為法國直接繼承了羅馬私有制的基礎,私有制含量自始就比較大,發(fā)展的起點比較高。英國雖也曾受羅馬因素影響,但其深度和廣度都比較低,而私有化過程也一再因原始部族的沖擊而中斷,這就必然造成財產私有的低度狀態(tài)。

  與英國不同,中國的私有制產生過程較少受到外族入侵的干擾。村社土地所有制約自西周中后期即已開始解體,“田里不鬻”的格局漸被打破,出現(xiàn)了贈送、交換、抵押、典當?shù)痊F(xiàn)象。周宣王即位后,深感“民不肯盡力于公田”,于是宣布“不籍千畝”,廢除借助民力以耕公田的籍田制度。與此同時,私有土地開始出現(xiàn),而且隨著荒地的大規(guī)模開墾迅速發(fā)展,至春秋末期,已經出現(xiàn)買賣現(xiàn)象。值得注意的是,與貴族地主搶占公田為私有同時,村社成員也紛紛將所占土地變?yōu)樗教铮⒏倝ㄉ?,擴大經營,轉化為自耕農。這是諾曼征服前英國私有制產生過程中少見的現(xiàn)象。另外還可以發(fā)現(xiàn),中、英私有制產生的過程雖然都伴隨社會的動蕩,但動蕩的性質不同。中國主要是諸侯兼并戰(zhàn)爭,英國則主要是外族入侵。前者引起的社會動蕩雖可能對經濟發(fā)展造成不良影響,卻不會導致私有制產生進程的中斷,相反,其所造成的內亂成為私有制發(fā)展、確立的重要條件。如前所述,正是乘著這種內亂,貴族地主才侵吞了公田,村社成員才轉化為自耕農。英國則不同,入侵者多為落后的部族,而一經征服,便推行原始的經濟關系,這就必然造成私有化進程的中斷。由此可見,就財產私有權的歷史基礎而言,中國顯然高于英國。

  但是,進入中古社會前后,中國沒有像英國那樣發(fā)生制度移植的現(xiàn)象。所以所謂現(xiàn)實條件,是指王權與土地在這時結成了怎樣一種關系。村社的解體,不僅是土地私有制確立的重要標志,而且是這種私有制進一步發(fā)展的良好契機,但文明的演進使專制制度過早地登上了歷史舞臺。就在村社解體的同時,專制政體也形成了。這里所謂的專制政體,是指戰(zhàn)國時代各諸侯國實行的政體形式。因為在我們看來,這些國家規(guī)模雖小,卻都已具備專制的特質,與秦漢相比并無不同,因而都屬專制國家。而秦漢只是完成了國土的統(tǒng)一,在國家規(guī)模上獲得了發(fā)展,但在專制內涵上并無多少創(chuàng)新。專制制度形成伊始,王權即發(fā)現(xiàn)“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論具有可資利用的巨大價值,于是一方面告諭天下,土地和生民屬國有或王有乃祖宗之制,另一方面利用國家機器,強力推行土地國有。而中國歷史的地平線上也就出現(xiàn)了這樣的景觀:私有土地剛剛從西周王朝的廢墟上生成,旋即落人各諸侯國強有力的掌握之中??梢哉f,戰(zhàn)國時代土地國有制的恢復取得了巨大成功。這種成功的主要影響并不在于扼殺了新生的土地私有權,而在于為中國未來兩千多年的土地制度設定了基調。

  秦漢以降,土地國有制無疑是占主導地位的所有制形態(tài)。雖然有學者竭力證明中國很早就出現(xiàn)了土地私有制,主張中古時期土地私有制非常發(fā)達,土地買賣盛行云云,但大概誰都不能否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論在中古土地所有制中的深刻影響和巨大作用,否認皇帝或官府對土地的控制權和最終決定權。否則,便不能解釋中國歷史上抑豪強、抑兼并的反復展演,不能解釋抄家、籍沒的頻繁發(fā)生[6](p97)。在這一理論的作用下,每個王朝建立初期,都無一例外地承襲了土地國有制。這樣,所謂屯田、占田、均田,便都是國家分配土地,農民在土地國有制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即使是官僚占有的土地,雖可能由皇帝賜予,亦未超出土地國有制的范圍。

  在中古社會的具體條件下,由于土地是主要的生產資料,是財富的主要形式,土地的國有便意味著財富的私有僅限于一個有限的部分。而在中國中古社會,臣民私有的財富則可能限于一個更小的部分,而且即使這個更小的部分,其私有也遠遠不能確定,因為它缺乏起碼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沒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權力是脆弱的,這在后文還將論及。而且,在生產力低下、生產方式原始的情況下,吃飯幾乎是生產生活的頭等大事。這就決定了人們對土地的依賴性。而土地的價值越是突出,其他財富便越顯得無足輕重。何況所謂動產如糧食等也都是土地所產,而不動產如房屋,它們的存在和積累也都以土地為先決條件??傊?,中國中古社會的私有相比英國,不僅不高,而且更低,更具有“低度私有”的特點。

  在歷史基礎與現(xiàn)實條件的關系中,如果歷史基礎已經具有較高的私有制含量,那么在現(xiàn)實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也會形成較強的私有制。比如法國,作為征服者的日爾曼人在社會發(fā)展階段上與盎格魯。撒克遜人基本相似。但它所接受的歷史基礎就私有制發(fā)展水平而言卻是古代世界最為發(fā)達的羅馬文明,僅此一點,便可使法國能夠建立高于英國的私有制。事實也正是如此,征服時代的日爾曼人雖處在原始社會末期農村公社發(fā)展階段,公有制形式處于主導地位,因而對征服土地的分配仍然貫徹了農村公社原則。但由于公有制正在衰落,私有制業(yè)已產生并加速發(fā)展,日爾曼人對于羅馬發(fā)達的私有制并未產生明顯的排異反應。在這種情況下,羅馬的私有制基礎對這些征服者產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日爾曼人入侵之后,西歐大陸百廢待興,各蠻族小王國亟需一定的法律理論來規(guī)范和保證經濟的發(fā)展和經濟關系的協(xié)調,而這,靠自身之力是難以解決的,于是充分繼承羅馬遺產,起用羅馬舊吏,承襲羅馬法條文[7](p105-111)[8](p251)[9](p1-23),使羅馬法中物權關系的基本內容在日爾曼人內部扎根推廣。這樣,日爾曼人定居后不久,土地便停止了重分,轉化為“自主地”,很快完成了由公有向私有的過渡。后來雖進行了采邑改革,使土地關系變得復雜曲折,但財產私有權的基礎業(yè)已確立,否則便難以說明為什么采邑制自始就含有世襲的萌芽,并在此后不久便轉化為世襲的封地了。征服者威廉任諾曼底公爵時,其領地的財產所有權狀況即大體如此。但在不列顛,征服者接受的是發(fā)展進程落后于自己的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同時又摻雜了丹麥人的基礎。在這種基礎中,私有制含量十分有限,當國王挾征服之威集中權力時,這種基礎自然不可能發(fā)揮像大陸羅馬文明那樣的作用,而封臣對土地的權力也就受到相應的限制。在同一關系中,在歷史基礎不變或相似的情況下,現(xiàn)實條件中私有制含量高些,也會形成較強的私有制。但如前所論,英國現(xiàn)實條件是指從法國導入的封建原則,本來私有制含量就不高,又經過了威廉的改造,私有制含量自然更低了,所以在這方面,也不可能形成高于而只能形成低于法國的私有制。而如果歷史基礎和現(xiàn)實條件的私有制含量都低呢?結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從表現(xiàn)形式看,英國的土地制度與大陸大體相同,都呈現(xiàn)為等級形式,都是在一塊土地上重疊著多種權力,都具有有條件和不完全占有的特點。但在私有程度上,英國的土地私有較法國更低。這可從王權的強大得到解釋,也可從封臣處分土地的權力上得到說明,還可從封建主的獨立性狀況得到證實。

  中國則不同。中國中古私有狀況雖有高于英國的歷史基礎,但它的現(xiàn)實條件卻非順應私有地產發(fā)展的專制政體。這些政體的執(zhí)行者即各國王公,很像封建割據時期的德國諸侯,對外對上力主分權平等,對內對下則厲行集權專制。而一經從周王控制下獲得獨立,便站在國君的立場急于實施土地國有。這樣,在專制王權的強力控制下,私有制的發(fā)展態(tài)勢遭到遏制,而所有制形態(tài)也就向著國有制方向發(fā)展。這表現(xiàn)為諸國王公紛紛將那些不在冊的“隱田”等私有地產納入國有范圍。而所謂晉國的“作爰田”、魯國的“初稅畝”、鄭國的“田有封洫、廬井有伍”、齊國的“均田疇”等便都是從整頓田地入手,改革稅制,使私田復歸國有[6](p114)。這就將新生的土地私有制扼殺在了搖籃之中,其結果,是中國中古社會與英國殊途同歸,也形成了“低度私有”的所有制形態(tài)。

  這樣,大體上可以認為,中英中古社會都具有“低度私有”的特征。

  二、賦稅基本理論與中古不同時期主要稅項的設定

  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對賦稅項目的設定。在中國,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論,這種設定是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進行的,參加人員為朝廷命官,而不是納稅人。英國的設定則是在君民共同需要的條件下經共同同意而實現(xiàn)的。由于君民雙方在賦稅征納中處于不同地位,君主是征收者,國民是納稅人,在英國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處在被動地位,而后者則處于主導地位。所以,所謂共同同意下的稅項設定,其實主要是國民或納稅人控制下的設定。

  在中國,受這一理論的制約,中古前期主要征人頭稅,后期主要征土地稅。在這里,人頭稅、土地稅分別與“王臣”、“王土”相對也許是一種巧合,但稅人與稅地確實反映了中國中古稅制以及賦稅基本理論的主要特征。與中國不同,英國中世紀前期曾有少量土地稅征收,中期曾有幾次人頭稅征收,但這些征收不僅在各自被征時期從未占據主導地位,且很快遭到廢除。而自動產稅征收以來,賦稅征收便先后以動產稅和工商稅為主體。這也反映了英國中古賦稅基本理論的重要特征。依習慣理解,在生產力低下,生產方式落后,生活資料主要靠土地產出的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賦稅征收必然以人頭稅與土地稅為主體。以此衡量,中國的情況最為典型。而英國,竟是違背常理,不去依靠人頭稅與土地稅而去依靠其它嗎?不管這看上去怎樣不可思議,而事實的確如此。如何解釋這一現(xiàn)象?為什么同屬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同依土地維生,而結果卻如此迥異?

  就財產所有權的主體而言,英國中古土地所有權既不同于羅馬,是私有的,也不同于中國,是國有的。在這里,土地所有權在多人中分配或分割開來,致使一塊土地上重疊著多種權力,而產權關系也就變得模糊不清,難以辨認了。這種土地關系在所有權意義上如何表述?可否看作公有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說,公有可有多種形式,公社占有、教會占有、城市占有等都是公有的不同表現(xiàn)。這些表現(xiàn)當然具有不同特點,如公社占有制表現(xiàn)為橫向占有,而領主占有制表現(xiàn)為縱向占有。但在我看來,這些表現(xiàn)并不能體現(xiàn)公有的性質,而僅僅具有形式的意義。正是這種形式,才決定了不同公有的不同特點。公有的本質是什么?是特定群體中的各個個體共同享有公有對象的權益。這方面,公社制與領主制并無顯著不同,或者說二者并無本質的差異。趙文洪先生在論及經濟、社會環(huán)境對西歐中世紀私人財產權利的影響時說:“中世紀西歐是一個團體、集體或共同體至上的社會,無論封臣封土制度、公地制度、行會制度還是宗教制度,都體現(xiàn)出這一特點。社會的過度重要,壓抑了個人權利和自由?!盵10](p61-62)也許正是因為“共同體至上”和“社會的過度重要”,西歐中世紀的封土制才具有了公有或共享的性質。至于權利義務,亦非封君封臣制的孤立現(xiàn)象,公社成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對公社也必須承擔相應義務。而且,所謂權利義務,亦非體現(xiàn)公有的本質,而只是這種本質的結果。

  動產情況則不同。雖然某些動產與地產的關系密切相聯(lián),例如糧食,如前所述,一人倉廩,便以動產視之,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中,似都沒有爭議。也就是說,動產基本上是私有的。如此則可以認為,中世紀英國的私有權主要是一種動產私有權。這一點,是我們認識英國中世紀私有權形態(tài)的關鍵,也是所以形成賦稅基本理論的基點。如前所論,在中世紀,土地是主要的生產資料,是財產中的主體。既然作為財產主體的土地是非私有的,那么,動產的私有便顯得相對微弱了。這就是英國私有權形態(tài)的基本情況。

  與英國不同,中國中古社會實行土地國有制。土地由國家直接分配或賜予廣大小農和地主官僚,而土地所有權仍由國家或皇帝執(zhí)掌,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間不存在眾多的阻隔,具有“一捅到底”的特征。至于動產,似乎無人不說是私有的,但接觸到的材料使我們感到似乎并非如此。因為這種私有的指向非常軟弱,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因此,以“低度私有”概括和表達當時的私有狀況在相當程度上其實是為了行文的嚴密,至于私有的物品具體指什么,實在是一個難于回答的問題。因為即使是細軟珠寶之類、通常理解為真正私有的物品,官府都可以隨時隨地加以抄沒,這方面的例子在中國歷史上可謂不勝枚舉。這使我們想起了古典時代雅典的立法:如果某人經公民大會表決犯有叛國罪,那么這人須被放逐國外,時限為十年。但放逐期間,他的家產仍受法律保護,一俟放逐歸來,即馬上歸還。在西方中世紀,這一法律精神是否得到繼承雖然無從稽考,但抑豪強、抑兼并、籍沒、抄家的事情似乎很少發(fā)生。兩相比較,對于認識中國古代的“私有”顯然不無意義。

  那么,在英國,這種弱勢的私有權是怎樣制約復雜的經濟關系從而形成了以這種私有權為核心并在后世資產階級革覆蓋產生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的賦稅理論呢?封建土地所有權的分割造成了英國中古時期少征以至不征土地稅的表征。這里應當區(qū)分國王作為國君和封君的雙重身份。作為國君,他可以征收國稅,而由于土地在理論上屬于國君,土地稅又屬于國稅,所以國君可以征收土地稅。但作為封君,雖然封地也從封君處領得,由于他已經征收封建稅,所以不能別征土地稅。但是,國王可以扮演兩種角色,土地卻不可以如此。因而,當國王作為封君通過土地的封賜征收了封建稅后,作為國君便不能再從土地上獲得另外索取。這樣,假定有一塊土地,國王要征土地稅,公爵可以說這塊土地雖原從國王處領得,但又轉封給了伯爵。而若向伯爵征稅,伯爵亦可以同樣理由予以拒絕。如是一直到騎士,而騎士仍可說業(yè)已分予莊園勞動者,而勞動者無土地所有權是各級封建主都承認的。結果使土地稅的征收不能付諸實行。事實也正是如此。1066年諾曼征服前,盎格魯。撒克遜國王曾經征收名為丹麥金和卡路卡奇的土地稅,但那時封建等級制尚未確立,因而各等級間的阻隔還未形成,而且是處在丹麥人大兵壓境的形勢下,所以這種征收是可能的。盡管如此,這時的征收次數(shù)很少,征收量也不大,因而為一特稅而非常稅。諾曼征服后情況不同了,封建等級制業(yè)已建立,各等級間的阻隔業(yè)已形成,所以從理論上說征收已不可能。既然如此,為什么還有土地稅的征收呢?答案應該是:土地稅雖不常征,卻已經是國人認可的稅項,征收舊稅要較新稅容易得多,對于這種現(xiàn)成的稅項,國王當然不能舍棄,而對國民來說,由于已經形成了習慣,或至少已有先例,繼續(xù)征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說,諾曼統(tǒng)治者征收土地稅具有一定的歷史因由。但征收之難,已遠非昔日可比。因為土地稅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征收,所以往往多年甚至十多年不見征收一次,而且征收量很小[11](p5-6)。如此似存似廢,時續(xù)時斷,不絕如縷地維持了百余年,終于在1224年被明令廢止[12](p220)。

  正因為如此,英國賦稅基本理論幾乎沒有涉及土地稅的征收,這是英國賦稅理論區(qū)別于中國乃至東方的一大特征。不征土地稅,政府依靠什么來推動國家機器的運轉呢?相對土地而言,國民對動產的所有是清晰而牢固的,不似土地所有權那樣形成了若干等級,因而也就沒有征收土地稅時所遇到的阻隔,所以征收是可能的。同樣,工商稅的征收也不存在這樣的障礙。于是,動產與人們習慣區(qū)分于動產的工商之人便成為政府的征收對象。其實動產就其來源而言,大部分仍產自土地。但如上文所言,這種產出一經與土地分離,便屬動產范圍,從而與以地積作為征收依據的土地稅區(qū)別開來。而工商之人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也是以動產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征稅實踐中,政府都將之分列,所以別稱工商稅。筆者曾著文認為,英國中古賦稅初以土地稅為主體,繼以動產稅為主體,約自14世紀初,始以工商稅為主體[13].賦稅結構的這種變化是賦稅基本理論指導的結果,同時也對賦稅理論也產生了一定影響。由于動產與工商之人的所有清晰而牢固,所以政府在廢止土地稅后相繼以動產稅和工商稅作為財政收入的主體。正因為如此,國民才盡其所能限制或阻止動產稅和工商稅的征收。也正因為英國中古社會主要征動產稅和工商稅,國民對動產和工商之人的私有才足以制約賦稅理論的制定,并決定它的性質,而賦稅理論中涉及這兩種稅的內容也就特別突出。

  在中國所有權形態(tài)等特定條件下,稅人與稅地不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先看稅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論在人頭稅以及徭役的征發(fā)中起著重要作用。受這一理論的影響,在深層的民族意識中,皇帝是中華大家族的家長,人民為皇帝的臣子。對皇帝而言,“臣子”的概念雖不同于“奴隸”,但在宗法制意義上,卻也具有某種所有權的意味。這種文化特性作用于稅制,便易于表現(xiàn)為人頭稅與徭役的征發(fā)。而在中古前期商品經濟成分、人的獨立性和人口流動還很有限,自然經濟占絕對統(tǒng)治地位的情況下,稅人乃是最便利可行的選擇。這里包含著稅人的某種必然性。再看稅地。財富的“低度私有”同時意味著“高度國有”。而“高度國有”表現(xiàn)在土地制度上必然意味著國家對于土地具有近乎完全和直接的控制權。這樣的控制權無疑為土地稅的征收提供了保障。此外,這里不存在英國土地所有權的分割問題,從而排除了土地制度中的層層阻隔,因而征收土地稅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本身具有不可移動、變更的特點,稅地在技術上最便于操作。在商品經濟顯著發(fā)展,自然經濟日益解體,人的獨立性日漸增長,人口流動日臻頻繁的情況下,與稅人相比,其優(yōu)越性是顯而易見的;又由于土地是中古最重要的社會財富,稅地能夠保證賦稅的最大量征收。這樣,稅人也就必然過渡到稅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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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顧鑾齋。中西中古社會賦稅結構演變的比較研究[J].世界歷史,2003,(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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