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6 11:31 來源:中國財經(jīng)信息資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保證城市貧困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自1997年開始在部分地區(qū)實行,對保證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絕大部分地區(qū)享受標準只考慮了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而遠遠沒有解決“應保未!钡膯栴}。建立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投入,因此加快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已成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迫切要求。
(一)提高社會保障支出比重是建立公共財政的努力方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社會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網(wǎng)”,與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共同組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三條社會保障線。不同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完全來源于政府財政。有競爭就有弱者,社會保障正是為了使在市場競爭中暫時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群得到基本生活及基本醫(yī)療,是在社會普遍追求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的最直接表現(xiàn)。
財政支出結構調整是建立公共財政的難點和重點。公共財政是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分配活動,是社會公眾的財政,也就是與市場經(jīng)濟相適應的財政。政府應從競爭性領域和盈利性領域、經(jīng)營性領域退出來,政府和財政追求的是社會目標。社會保障支出是財政滿足公共需要的重要內容,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公共財政的方向之一。
。ǘ┳畹蜕畋U现贫鹊慕⑴c完善,迫切需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力度。
從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q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突出的問題是沒有全面覆蓋所有需要救助的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即使是已經(jīng)納入低保范圍內的,其待遇也是低標準的,更準確的說,是勉強維持生存的標準。其根本的原因是受到低保資金的約束。
目前城市中的貧困人口,主要是以下幾類人員,第一類是傳統(tǒng)上由政府長期予以救濟的“三無”民政對象;第二類是領取失業(yè)救濟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刎毨Ь標準的居民;第三類是在職人員、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及離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刎毨Ь標準的居民;第四類是其他原因造成貧困的居民。事實上,由于第一類人員一直都由政府負責救濟,第四類屬于極少數(shù),第三類人員中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由于近年來實施了最低工資制度和“兩個確!币蚨采儆袠O端貧困的。因此,如果說撇開傳統(tǒng)的“三無”人員,目前新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應該包括第二類和第三類中的失業(yè)和下崗人員。如果不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道防線將“防不勝防”,最終將引發(fā)嚴重的社會問題,那時將強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水平。
政府對需要救助人群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既是政府的義務,也是被保障人群的基本權利。政府可以通過資金扶持、政策傾斜來解決保障對象的生活必需支出。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國實施的社會保障體系中最后一道保護網(wǎng),而且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立的目標之一就是為了減輕企業(yè)的負擔,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資金主要應由政府財政來解決。因此,抓緊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既是順應公共財政體制的形勢需要,也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
(三)加快支出結構調整步伐,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加大社會保障支出是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方向之一。社會保障的本質決定了政府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國家財政“缺位”的事項有許多,社會保障即為重要方面。政府長期實行的“高就業(yè)、低收入、低消費”政策,為每個城市居民乃至家庭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基本保證。隨著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經(jīng)濟結構、產(chǎn)業(yè)結構調整加快,企業(yè)改革改組力度加大,紛紛兼并破產(chǎn),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就業(yè)矛盾集中顯露出來。由于領取失業(yè)保險金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都有法定的期限,許多人員現(xiàn)在開始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維持基本生存。嚴峻的現(xiàn)實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財政部門有效介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途徑是參與政策標準的制定,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進程的逐步加快,社會保障體系欠缺對于改革的制約作用已經(jīng)越來越突出地顯露出來,財政應當加大這方面的投入,將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運作作為一項重要的職能。在年初預算確保行政事業(yè)單位職工調資、農(nóng)業(yè)、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的同時,保證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超收的財力應主要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在不斷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優(yōu)化資金投向的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加快兩條保障線的合并。國家為解決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通過給下崗職工發(fā)放“解困金”的形式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費。但是這項政策的漏洞也是客觀存在的,即不看下崗工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生活狀況,按人頭平均發(fā)放。依照政策,基本生活費的來源是“三家抬”,而實際上由于企業(yè)本身的困難,企業(yè)負擔的那部分許多是“空賬”;社會籌集的部分剔除在職職工“捐助”的部分,主要來自于失業(yè)保險基金的劃轉,而且還要視失業(yè)保險基金的籌集情況;唯一能確保到位的,只有政府負擔的部分,因而實際上也是財政在“兜底”。
盡管目前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模式不盡相同,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所需資金全部或絕大部分由政府財政負擔。因此,無論是從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角度,還是目前的社會現(xiàn)實都需要加快兩條保障線并軌的步伐。
2.正確處理好“最低”與“保障”的關系。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就是滿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和“保障”的關系其實就是“可能”和“需要”的關系。二者應該得到兼顧,只有實事求是地處理好“最低”和“保障”的關系,才能不違背國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只強調“保障”不考慮“最低”,勢必影響效率的實現(xiàn)。只強調“最低”不強調“保障”,那又怎么能稱之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財政的支出結構仍在調整中,盡管各級政府一再強調要確保支出預算,然而由于城市政府的財力普遍十分緊張,這就使最低生活標準最后的確定值普遍低于實際所需的費用,因而它只能是一個勉強維持生存而不是維持生活的標準。往往依靠在特定節(jié)日期間對低保對象實施臨時性補助來予以適當補償,這實際也是依照財力情況,綜合考慮“需要”與“可能”而作出的。因此必須妥善處理好“最低”與“保障”的關系。同時,還要妥善處理好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關系。要充分考慮到目前同樣由財政負擔的社會優(yōu)撫、社會福利對象的待遇,在充分考慮新增加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情況下,從實際出發(fā),防止顧此失彼,造成新的不均衡。
3.在確定財政兜底原則的前提下,拓寬籌資渠道。政府一年的財力有限,而且各種剛性支出有增無減,要在短期內大幅度增加社會保障支出是很難的。在工作中應防止把整個社會保障都當成政府的責任,過分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政府組織社會保障工作,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但是這絕不意味著政府要負責一切的社會保障職能,而不需要引導社會和市場的力量來參與。迄今為止,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終止不斷衍生的弱勢群體,消除由于自然和社會等多種原因給他們帶來的災難、痛苦和不幸,也沒有哪個國家能夠僅僅依靠政府的職能來承受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
4.努力擴大就業(yè)機會,實施標本兼治。最低生活保障只是治標,對保障對象來說,是臨時應急措施。絕大多數(shù)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并不愿依賴保障金生存。因此必須完善再就業(yè)工程的各項配套措施,保證落實到位,杜絕那種說的多,做的少,政策出臺多,承諾兌現(xiàn)少的現(xiàn)象。由于各種原因造成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逐漸拉大,因而無論按照相對標準測算法,還是絕對標準測算法,如果不解決就業(yè)以及分配問題,相對來說,只會導致貧困人口的增加。在實際工作中,要糾正一種現(xiàn)象,即將失業(yè)保險基金隨意挪用來解決下崗職工一時之急。姑且不談從失業(yè)保險基金中列支解困支出是否合理,即使列支,也應主要發(fā)揮失業(yè)保險基金促進再就業(y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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