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和逃稅的財務負擔與刑責風險
納稅是除了死亡以外沒人喜歡卻又不能避免的一件事,因而偷稅和逃稅也成為另一個永恒的話題。
我國2001年修訂的新稅收征管理辦法第62條對于偷稅是這樣規(guī)定的: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由此可見,偷稅的行為主要集中在納稅人財務部的日常工作中,對于會計賬簿和記賬憑證的作假,不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收入和支出,不按規(guī)定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最終導致不繳稅或者少繳稅的行為。這也是為什么一旦被稅務稽查第一個就是查看企業(yè)財務賬冊的原因。
少繳稅款的原因有多種多樣,相對的稅務行政處罰也各有不同。如果因為稅務機關執(zhí)法過程中運用稅收法律不當或者有程序方面違法等原因,導致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交稅款,且不能加收滯納金,超過3年就不能追征了。但如果是納稅人自己因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了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之內追征稅款和滯納金,如果情況特殊,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超過5年就不能追征了。
目前我國實行的征管方式是“征收、管理、稽查三分離”,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由稅務稽查局專門負責。在稅務稽查中如果發(fā)現納稅人采取收入不開票不申報納稅,體外循環(huán)不入賬,購買假發(fā)票多列成本和費用,少繳流轉稅和所得稅,改變交易實質,將高稅率的交易行為轉變成低稅率的交易等偷漏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永久追征,納稅人不補交稅款、滯納金,就沒有出頭的日子了。
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偷稅的,首先要全額補交稅款。其次從應該繳納稅款的納稅期滿的次日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為止,每天按應繳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除了補稅和滯納金,還要對納稅人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的0.5倍到5倍的罰款。如果納稅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之前,偷稅不僅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同時還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但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通過以后,偷稅已經不是刑法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逃避繳納稅款這個簡稱為逃稅的概念,而刑法上原來的偷稅罪也被逃避繳納稅款罪所取代,這應該算是一個進步。在經濟法上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征收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既然本來就不是國家的收入,只是國家憑借權力強制、無償的參與分配,那么納稅人逃避繳稅怎么能算從國家那里偷稅呢?因此,把原來的偷稅罪改成逃避繳納稅款罪更切合實際。
納稅人什么樣偷逃稅款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該繳納納稅款金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但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納稅人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在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納稅人有多次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卻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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