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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設備用后再出口舊設備怎樣繳納稅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9/29 14:10:54 字體:

  【問題】

  原免稅進口設備(外商投資產(chǎn)業(yè)指導目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使用一段時間后,出口賣給國外舊設備,是否需補交關稅和增值稅?請問文件依據(jù)及補交的具體計算方法。

  【解答】

  在監(jiān)管期內(nèi)是需要補關稅及增值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2001]第95號第十九條 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監(jiān)管年限)×12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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