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樣交稅?
問: 單位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樣交稅?
答:根據(jù)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