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tǒng)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之一在其發(fā)生、發(fā)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xiàn)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fā)揮,其發(fā)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xiàn),這些功能為監(jiān)督、懲處、教育、收入等。
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xié)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四個主要職能:
(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
(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fā)現(xiàn)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而稅務稽查的這四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稅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稅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稅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jiān)督、教育)”和“增加稅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fā)揮。
稅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 “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征、管、查專業(yè)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一般性的稅收漏洞隨著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和稅收征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稅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shù)納稅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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