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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變化解析

來源: 編輯: 2007/05/24 15:42:56 字體:

  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是2006年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首部稅收定額管理規(guī)章,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有哪些主要變化,廣大稅務干部和納稅人都需要了解和掌握,本文對此給予比較詳細的歸納和提煉。

  一、法律地位得到提升

  新《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以總局令第16號令發(fā)布。屬于規(guī)章,而原《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6月19日發(fā)布,屬于規(guī)章性文件。新《辦法》法律地位明顯高于原《辦法》。

  二、適用范圍有增有減

  新舊辦法除了均不適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稅收定額管理外,還有兩處明顯不同:一是新《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zhí)行,而原《辦法》則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yè)。二是新《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原《辦法》則適用于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經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也就是說,按照原《辦法》規(guī)定,只要個體工商戶沒有建賬,稅務機關就可“雙定”,而按照新《辦法》規(guī)定,只有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才適用新《辦法》達到建賬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就應該建賬,實行查賬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辦法》第三條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定額管理,但不適用新《辦法》。

  三、超定額不再按偷稅論處

  原《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30%(具體幅度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新《辦法》對此作了不同規(guī)定。新《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zhí)行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理。這就意味著對超定額一定幅度的不再按照偷稅處理,而要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了。新《辦法》之所以這樣修改,原因在于原《辦法》的規(guī)定違反了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對超定額部分,稅務機關應當在發(fā)現后通知納稅人申報,只有納稅人拒不申報繳納超定額的稅款,稅務機關才能按照偷稅處理。

  四、核定方法更加科學

  一是新增了可以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定額;二是刪除了可以按照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定額的內容,更改為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額,擴大了可以采取核定方法的外延;三是將按照核實收入憑證測算實際收入核定定額更改為按照發(fā)票和相關憑據核定定額,進一步明確了核定方法。同時新《辦法》還要求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合理性。

  五、核定程序更加公開

  一是新增了定額公示程序。新《辦法》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jiān)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二是明確將公布定額作為核定必經程序。原《辦法》只在下達定額程序中附帶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結果張榜公開,而新《辦法》則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將公布定額作為核定必經程序予以規(guī)定。

  六、定額救濟進一步完善

  一是延長了申請重新核定期限。原《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異議的??稍诮拥酵ㄖ獣掌?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新《辦法》第二十三條則規(guī)定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二是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引進重新核定程序。原《辦法》對重新定額未要求定期定額戶提側目應證據,而新《辦法》貝U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在申請重新核定的同時,一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這個規(guī)定源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個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三是明確不服定額核定可以選擇復議。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不服定額核定,既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也可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辦法》則對此沒有做出規(guī)定。

  七、申報方式多元化

  原《辦法》對納稅申報方式沒有做出規(guī)定,在實踐中一般采取直接上門申報。新《辦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以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可以選擇直接上門申報、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等方式申報納稅。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只需按期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xù),是比較簡便的一種申報方式。至于簡并征期申報,只適用于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雙定戶”。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上述申報方式定期定額戶雖然可以選擇,但一旦確定申報方式,在定額執(zhí)行期內(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不予更改。

  八、典型調查進一步規(guī)范

  一是不再將典型調查作為具體定額核定程序。原《辦法》將典型調查作為定額核定的必經程序是不妥當的。因為對稅務機關而言,典型調查是做好定額核定工作的基礎,但并不意味著對于每個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時都要開展典型調查。二是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yè)、區(qū)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相關表格。

  九、定額執(zhí)行期得到規(guī)范

  一是明確定額執(zhí)行期的定義,指出定額執(zhí)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zhí)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二是嚴格定額執(zhí)行期的設定權限。將原《辦法》規(guī)定由各地確定定額執(zhí)行期更改為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額執(zhí)行期。定額執(zhí)行期可以是一個季度、半年等,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十、新增特定情形定期定額戶還應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規(guī)定

  按照新《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發(fā)生下列情形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定額與發(fā)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另外,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了定期定額戶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十一、新增定額執(zhí)行期滿的稅務處理

  按照新《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同時新《辦法》第二十二條還規(guī)定,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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