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保險合同、國外簽訂設備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來源: 編輯: 2004/08/13 09:10:57 字體:
    (一)資料

    1.甲企業(yè)于2003年3月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一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額300萬元。

    2.因引進國外設備,1月份在國外簽訂一筆購銷合同,設備價款50.15萬元,該合同已于2003年3月份履行。

    3.2003年3月份,與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一份,保險標的物價值總額2000萬元,按13‰的比例支付保險費26萬元。當月為本企業(yè)運輸隊的10名駕駛員簽訂人壽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金額5萬元。

    (二)要求

    分別計算上述業(yè)務應納印花稅額。

    (三)解答

    1.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印花稅率萬分之三。

    應納印花稅=300×3/萬=900(元)

    2.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國外簽訂的合同,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應納印花稅=501500×3/萬=150.45(元)

    稅法規(guī)定,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shù)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因此,該購銷合同應納印花稅150.5元。

    3.人壽保險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征稅的合同,故不征稅。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的1‰計算貼花。

    應納印花稅=260000×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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