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領以前月份的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來源: 編輯: 2005/08/31 18:00:24 字體:
  一家新辦外資企業(yè),有兩個管理人員從建廠至今未領過工資,其中有一個是外籍人員,現(xiàn)在他們一次補領以前的工資,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額?

  粵地稅發(fā)[1999]239號《關于對補發(fā)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fā)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fā)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fā)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例:某單位干部陳某10月份領取了7月至9月的補發(fā)工資360元,每月120元。陳某7月至9月工資、薪金所得分別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15元、75元和115元,陳某領取的7月至9月的補發(fā)工資應補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1)7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120+1100)-800]×5%-15=6(元)

 ?。?)8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 [(120+1800)-800]×10%-25}-75=12(元)

  (3)9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120+2200)-800]×10%-25}-115=12(元)

  陳某領取7月至9月的補發(fā)工資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元。“

  外籍人員也適用上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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