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改變后是否還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問:我企業(yè)2004年實行定率征收,2001至2003年實行核實征收并累計虧損600萬元,2005年實行核實征收并有利潤100萬元,請問2005年能否彌補以前虧損?
答:盡管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對于彌補虧損的企業(yè)的征收方式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但是由于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其企業(yè)所得稅是以定額或應稅所得率的方式來征收的,而且不能享受企業(yè)所得稅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所以貴公司在轉為查帳核實征收后,對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的損益不用理會,對于仍在彌補虧損的年限內的虧損可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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