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及會計處理(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quán)所有 嚴禁轉(zhuǎn)載) 編輯: 2003/04/10 10:17:32 字體:
  受托方的稅收與會計處理

  根據(jù)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受托方應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在會計處理上,受托方將應扣繳稅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依規(guī)定,“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依序按受托方當月、上月或最近月份同類消費品的加權(quán)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但當月、上月或最近月份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加權(quán)平均計算)。

  其應扣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扣繳稅金=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shù)量×適用稅率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應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水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wù)機關(guān)有權(quán)核定其材料成本。公式中的“加工費”是指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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