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
根據(jù)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的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納稅人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的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消費稅中的同類銷售價格是指同類金銀首飾的零售價格。確定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程序是:首先應按當月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又無正當理由的應納稅消費品以及沒有銷售價格的應納稅消費品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如果當月沒有銷售發(fā)生或者當月的銷售尚未結算完畢,則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