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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志宇: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盡快廢止

來源: 轉自互聯(lián)網(wǎng) 編輯: 2014/03/17 00:00:00 字體: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隨“三稅”同時征收。中國的納稅人對自己具體的納稅情況不一定清楚,但是對稅收負擔的輕重卻并不麻木。

    上周全國“兩會”期間,本人撰寫了一份關于廢止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議案草稿,請四川省的人大代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規(guī)定,議案須以代表團名義或三十名代表聯(lián)署方能提出。我的草稿幾經(jīng)周折,終因時間緊迫未達法定人數(shù),只能胎死腹中。“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雖然今年未能成功,但在簽名的過程中還是得到很多代表的理解與認可,頗可欣慰。不過,真正的原因還在于大部分代表不了解議案內容,對提交議案比較謹慎,當然,這從另一個方面也反映出他們對納稅人負責的態(tài)度。為了早日促成此事,我希望讓大家知道為何要廢止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中國現(xiàn)行各種稅中,有這樣兩個奇怪的稅(費),既沒有明確課稅對象,又沒有獨立納稅人,甚至連計稅依據(jù)都讓人不明覺厲??赡馨俜种攀爬U納了這兩種稅(費)的納稅人甚至連名字都沒有聽說過,就這樣糊里糊涂地“被”征收了近三十年。這樣的稅費早就該廢除了,可是依然存在,到底是為什么?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隨“三稅”同時征收。說簡單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凡是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時繳納了“三稅”,就同時負擔了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這兩種稅費本身沒有自己的課稅對象,誰也說不出來是對什么課征。增值稅對商品的增值額課稅,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課稅,營業(yè)稅對營業(yè)額課稅,這兩種稅費卻沒有客體,而是附著在“三稅”身上,就像榭寄生或者菟絲草,實際上是一種“稅上稅”或者“附加稅”。我以前在學習稅法時就不知道它們屬于什么稅。說是商品稅吧,卻是用于維護城市建設和提供教育經(jīng)費;說是行為稅吧,又是以“三稅”進行計算。就像蝙蝠一樣,是鳥還是獸?孔子說,必也正名乎,總要給它們一個名字吧?于是有人勉強將其定義為目的稅,可什么是目的稅,誰也說不清楚。

    名雖不正,如果言得順也還罷了,可是這兩個怪胎卻是先天不足,弊端不少。首先,提高稅負。附加稅費是典型的重復征稅,使中國的稅制背上不透明、不簡化的罪名。尤其對小微企業(yè),凈利潤率本就不高,附加稅費占了營業(yè)收入的5‰,大大加重了稅費負擔,不啻于雪上加霜。其次,征收混亂。增值稅、消費稅歸國稅局,營業(yè)稅歸地稅局,同一個稅種要兩套機構來收,征收成本高企,征稅效率低下。另外,附加稅費在繳庫的時間和地點上不一定與“三稅”完全一致,主稅與附加稅在時間和空間上形成錯位。最后,用途不大。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征的初衷是國家財力不足,用以改善城市建設和教育投入。時過境遷,在當前的收入規(guī)模下已經(jīng)失去意義。去年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4.125萬億元,城建稅173億元,僅為土地出讓金的1/238,能做多大的事?同理,2012年國家教育支出21242億元,國家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加上各省收取的地方教育費附加僅為3125億元,也只有一成多。廢除這兩種稅費并不會對財政收入產生多大的沖擊。

    中國的納稅人對自己具體的納稅情況不一定清楚,但是對稅收負擔的輕重卻并不麻木。社科院提出的人均萬元稅負不管說法是否準確,至少激發(fā)了廣大納稅人的痛感與焦慮感。不同的醫(yī)生為同一個病人把出的脈相不同,辨證施治的藥方也會不同。稅負重是中國大的癥狀,至于是虛癥還是實癥,是陽癥還是陰癥,就屬見仁見智了。大的稅種會傷筋動骨,該不該減此處不論,但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雖是癰瘍之癥,卻也是體表疾患,需要消腫散結。既然對預算盤子影響不大,何不爽快廢止,邁出減稅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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