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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代替”不是納稅服務

來源: 編輯: 2005/11/30 15:30:22 字體:
  近年來,稅務系統(tǒng)相繼開展了各種以優(yōu)化納稅服務為內容的活動,一方面,營造了良好的治稅環(huán)境,方便了納稅人辦稅;另一方面,在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進一步改善征納雙方關系,樹立稅務干部執(zhí)法為民、文明高效的形象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在這里,筆者想強調的是,納稅服務固然重要,但服務也并不是無限度、無邊際的,更不是對納稅人涉稅事宜的全權包辦代替。

  實際工作中,時??吹蕉悇杖藛T“越俎代庖”的現(xiàn)象,他們有的為納稅人代辦納稅申報,有的為納稅人書寫停業(yè)申請,還有的為納稅人代辦減免稅申報資料。這些“越權”行為常常因被冠以“為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服務”的名義或受到上級的褒揚,或得到納稅人的稱贊,以致納稅服務朝著“走偏”的方向越走越遠,這一現(xiàn)象應當引起各級稅務部門的高度重視。

  應該說,納稅服務作為綜合性和管理型的稅收征管工作,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益的過程中,按照納稅人自覺、主動、及時、完整的辦理各項納稅手續(xù)的合法合理期望,為納稅人提供規(guī)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

  無論是納稅服務的內涵,還是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界定,申報納稅、停業(yè)申請、減免稅申請這些應由納稅人自己履行的職責,均不應由稅務人員“越俎代庖”。稅務人員越權為納稅人代辦涉稅事宜,其實質并非是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服務,而是混淆了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界限,使-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領會、應用產生誤差。長此以往,勢必會造成納稅人對自己的權責不明,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淡化,進而影響正常的征納關系,甚至危及稅務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進一步規(guī)范。

  因此,稅務部門和稅務干部必須正確領會納稅服務的內涵,堅持納稅服務的基本原則,建立嚴密的納稅服務體系,按照稅收政策法規(guī)的標準,依法辦事,不徇私情,按程序辦事,提高辦稅透明度,在法定的范圍內為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的納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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