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稅務機構
1947年臺灣建省后,由省政府財政廳負責稅收稽征。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臺,“財政部”主管稅制,稅務稽征由省財政廳負責。
1950年當局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國稅”由“財政部”征收,省及“直轄市”稅和縣(市)稅(合稱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征收。臺北市和高雄市先后升格為“直轄市”后,“財政部”先后在兩市成立了“國稅局”,分別全面負責兩市“國稅”征收,兩市地方稅則分由兩市“政府”所屬“財政局稅捐稽征處”負責征收。
1992年7月,“財政部”將委托臺灣省“政府”代征的“國稅”收回自征,在桃園、臺中、臺南成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qū)、中區(qū)、南區(qū)3個“國稅局”,直接負責各縣(市)“國稅”的稽征工作。目前臺灣稅務機構按“中央”、省及“直轄市”、縣(市)三級設置?!柏斦俊笔侵鞴芏愂盏淖罡咝姓C構,其下設的有關稅務機關包括:“賦稅署”,主管除關稅和礦區(qū)稅外的所有稅收行政業(yè)務;臺北市“國稅局”和高雄市“國稅局”分別主管兩市“國稅”稽征;臺灣省北區(qū)、中區(qū)、南區(qū)“國稅局”分別主管臺灣省北、中、南三區(qū)“國稅”稽征;“關政司”主管關稅行政業(yè)務;“關稅總局”主管關稅稽征業(yè)務;“稅制委員會”主管稅制、稅政研究發(fā)展業(yè)務;“財稅資料中心”主管財稅資料處理業(yè)務;財稅人員訓練所主管新進及在職財稅人員訓練業(yè)務。臺北、高雄兩市“財政局”下設“稅捐稽征處”,負責“直轄市”稅收稽征。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設“稅務局”,主管省及縣(市)稅收行政業(yè)務,并督導各縣(市)“政府”下設的“稅捐稽征處”,負責代征省稅和征收縣(市)稅。臺灣當局還以“福建省政府”名義在金門縣和連江縣分別設置“稅捐稽征處”,負責征收地方稅,并代征“國稅”。此外,臺灣的礦區(qū)稅由“經(jīng)濟部”負責征收。各“國稅局”的業(yè)務和預算受“立法院”的監(jiān)督和審查;“直轄市”和各縣(市)“稅捐稽征處”的業(yè)務和預算受同級“議會”的監(jiān)督和審查。省“財政廳”下設的“稅務局”和“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下設的“稅捐稽征處”,雖不直屬“財政部”,但其業(yè)務受“財政部”監(jiān)督。根據(jù)業(yè)務需要,各“國稅局”下設若干分局(每縣市1個分局)和稽征所;“關稅總局”分地區(qū)設置“海關”,各關之下再設若千分支關;“直轄市”和各縣(市)“稅捐稽征處”下設若干分處,具體負責各稅稽征工作。為方便納稅人,各“國稅”分局和稽征所都盡可能與各縣(市)“稅捐稽征處”及所轄分處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