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稅制
1950年改革的重點是整頓稅制。改革前臺灣的稅收制度,大都沿用日本占據時代舊制,以戶稅為中心,同時夾雜當局從大陸帶到臺灣的一些制度,極為混亂、繁瑣。為求得財政平衡,遏制通貨膨脹,當局從整頓稅收,改革稅制入手,成立了“稅制改革委員會”,廢除原有稅捐種類及攤派稽征方法,制定稅捐統(tǒng)一稽征辦法;將戶稅與所得稅聯鎖課征;建立營利事業(yè)所得稅,推行商業(yè)會計方法,實施統(tǒng)一發(fā)票制度,頒布稅種表,強化征管。
1958年改革的目的是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建立以直接稅為中心的稅制。1958年成立“賦稅研究小組”,研究提出方案,1960年頒布,1961年生效。主要內容有:制訂《獎勵投資條例》,把稅收減免作為吸引投資的主要手段,對省內新辦企業(yè)5年內免征所得稅;全面修訂“所得稅法”,建立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推行藍色誠實申報制,并增列標準扣除額,2年定期存款免稅;對可供出口的物資課以較重稅收以抑制島內消費,對出口物資予以退稅;降低原料進口關稅,提高成品進口關稅,出口退還關稅。這次改革對提高儲蓄及就業(yè)水平,加速資本形成,經濟結構轉為外向型,以至于“經濟起飛”,都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1968年改革的重點是調整稅制結構,增加稅收收入 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從而保持經濟快速增長。
1968年成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提出改革方案。主要內容有:調整所得稅累進稅率結構;評估與修正《獎勵投資條例》;改進貨物稅稽征方法;實施加值型營業(yè)稅;設立財稅資料中心,應用電腦處理納稅資料等。這些方案大部分很快被當局采納,也有的如加值型營業(yè)稅到1986年才實施。
1986年改革的目的是優(yōu)化稅制,加強管理。1986年成立“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以兩年時間對稅制進行全面評估,提出76項稅改建議。主要有:綜合所得稅擴大稅基辰縮減免;營利事業(yè)所得稅避免雙重課征;縮小貨物稅課征范圍;土地增值稅改用比例稅率;關稅對農產品采用季節(jié)性浮動稅率;開征能源稅與污染稅等。這些措施多數尚未出臺。臺灣全部賦稅收人分為稅捐收入和公賣利益兩部分,目前約占全部財政收人的2/3。稅捐收入目前主要包括:所得稅(包括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yè)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yè)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和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關稅等。1994年度,賦稅收入為11243億新臺幣,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為 18.1%;賦稅收入中稅捐收入的比重為94.5%;所得稅、土地稅、營業(yè)稅、貨物稅和關稅 5個稅種的收入即占稅捐收入的86.1%,其中所得稅占25%,高居第一。80年代以來,直接稅收入比重直線上升,1980年度稅捐收入中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重分別為 36.1%和 63.9%,到1994年度則分別為55.08%和44.92%。1994年度稅捐收人中,“國稅”、?。ㄖ陛犑校┒?、縣(市)稅收人分別占53.8%、21.6%和24.6%。1994年度各稅課征費用相當于實征凈額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