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為主體,為實現(xiàn)國家職能需要而參與社會總資源配置的經濟活動。其實質是政府(國家)在占有和支配一定份額的社會總資源過程中與其他行為主體間所發(fā)生的分配關系。公共財政分為兩大部分:財政收入與公共支出。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一般占財政收入的90%以上。財政收入是由政府(國家)直接支配的財力,因而對經濟與社會發(fā)展具有極重要的影響。公共支出則主要是國家履行其職能的體現(xiàn)。公共財政具有四大性質:一是壟斷性或國家主體性。即在市場經濟運行中,消除市場失靈以及實現(xiàn)宏觀經濟效率,要求由政府(國家)所屬公共部門參與社會總資源一定份額的配置,它不以政府(公共部門)利益最大化為目的。這從原則上排斥了非國家主體的介入權力。具體而言,任何非國家主體無權參與財政收入的索取,而由非國家主體支配公共支出的決策過程不可能消除市場失靈。二是無償性。它是國家權力的表征之一,標志著公共財政超越了一般市場交易行為。它有兩方面含義。其一是稅收等財政收入形式的無償索取,非公共財政主體(納稅人)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繳納一定的稅收,以作為公共財政的來源,而公共財政主體并不付給等價物;其二是某些公共支出向非公共財政主體無償轉移,如政府發(fā)放的失業(yè)救濟金、福利津貼以及提供若干公共品。三是強制性。即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及相關政策條例繳納稅收,這一行為具有義務性。納稅人只有盡了義務之后才能行使其權力,否則,政府將對其規(guī)避納稅的行為進行制裁。四是社會基金性。即公共財政應被視作一種代表社會資金的運作,它有別于追求局部得獎最大化的私人資本,體現(xiàn)了獨特的社會基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