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國政府通行的對外國居民公司設在本國的分支機構的稅收處理辦法。分支機構是總機構的派出機構,與總機構是屬一個法人實體。當一國的居民公司在另一國設立分支機構時,因其同屬一個法人實體,公司的居住國要將其居民公司連同分支機構的所得匯總征稅。但由于公司與分支機構同時位于兩個不同的國家,受兩個課稅權主體管轄,所以如何對分支機構所得征稅,就涉及到有關國家的稅收權益問題。從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看,外國公司以分支機構的形式前來投資,該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稅收上不具有所在國的居民公司身份。其分支機構所在國僅能就分支機構在本國境內(nèi)取得的所得征稅。而對于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國繳納的所得稅,總機構在匯總向其居住國納稅時,一般允許從中抵扣,即采用抵免法避免對分支機構所得國際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