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嚴格審批,不得越權審批。為嚴格執(zhí)行減免政策,從嚴控制減免范圍,財政部于1990年8月1日發(fā)布的《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中明確,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zhí)行暫行條例已有的規(guī)定外,還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1)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2)占用耕地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3)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備案。(4)占用耕地不足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5)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