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上不屬于對外銷售,但按稅法規(guī)定應當比照對外銷售貨物征稅的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貨物,應依法繳納增值稅:(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制定視同銷售政策,一是為了貫徹公平稅的原則,保證自制貨物和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相同;二是為了保證增值稅憑發(fā)票注明稅款扣稅制度的順利實施,使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傳遞鏈條不至中斷;三是堵塞偷逃稅款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