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原油、柴油退稅規(guī)定
(1)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yè)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內生產企業(yè)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在銷售時視同出口,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免抵退稅額=銷售價格×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扣額。(財稅[2003]46號、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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