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還原法的帳務處理

來源: 編輯: 2006/07/27 15:01:27 字體:

  所謂還原法,就是將部分收回的款項視為一筆含稅銷售額,運用該商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率,將其還原成不含稅金額即視為收到的部分銷貨款,然后再計算出收到的增值稅額,最后再據此確定應收貨款及應收增值稅的入帳金額的方法。按[例2]資料,有關計算分析如下:

  1.計算有關項目金額:

  收到的部分貨款=部分收到的款項金額/(1+適用增值稅率)=35100/(1+17%)=30000

  收到的增值稅額=35100-30000=5100

  未收回貨款=100000-30000=70000

  未收回增值稅=17000-5100=11900

  2.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應編分錄:

  借:銀行存款          35100

    應收賬款——貨款  70000

        ——增值稅 119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這樣處理是基于應收貨款和應收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在同一筆銷售業(yè)務中產生的,兩者存在一定的配比關系,故對于收到的部分款項,應按配比的原則分別予以確認,這樣處理也容易被人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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