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技巧——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技巧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03/08/12 09:34:55 字體:
  六、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技巧

  納稅人進行申請復議時,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別要掌握申請復議的操作程序。首先要明確向誰申請的問題,一般來講,是向《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機構(gòu)申請,具體是指: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gòu)(稅務直屬分局、稅務所等)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gòu)和稅務機關受理。

 ?。?)對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做出的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行為不服而申請的復議,由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受理。

 ?。?)納稅人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直屬征收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直屬進出口管理稅務局做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局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

  總之,一句話概括為:納稅人應向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其次,我們要明確哪些人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盡管統(tǒng)稱納稅人可以提出申請,但按照1999年9月23日國家稅務局印發(fā)的《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規(guī)定,具體卻是指繳納稅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是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這就包括納稅人、代征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為了確保納稅人的權益不受侵犯和得以保證,《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還具體規(guī)定了如下事項:

 ?。?)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復議。

 ?。?)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和組織,經(jīng)復議機關批準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提起申請應以如下名義進行:

  (1)法人應以法入的名義,由法定代表人提起復議申請。

 ?。?)不是法人的私營企業(yè)主及個體工商戶應以工商和稅務登記的戶主(業(yè)戶)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個人合伙經(jīng)營的,由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提起復議申請,推舉合伙負責人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合伙負責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代表全體合伙人。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gòu),可以其總機構(gòu)或自身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臨時經(jīng)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復議申請。

  (6)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提起申請復議。

  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是,2001年5月1日實施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9條規(guī)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從法律上明確了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下面我們就申請復議的操作程序以及方式方法說明如下:

 ?。ㄒ唬┫壤U稅后復議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遞交復議申請書。

 ?。ǘ┫葓?zhí)行后復議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nèi)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延長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的,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14條規(guī)定,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jīng)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后,仍可享有申請復議的權利,并可在稅務機關批準延長的期限內(nèi)申請復議。申請人需要延長申請復議的期限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

 ?。ㄋ模┏坊貜妥h申請

  復議決定做出以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經(jīng)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應由申請人記明撤回申請日期,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申請復議。這里應特別指出的是,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必須在復議機關尚未做出復議決定以前,假如已做出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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