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quán)所有 嚴禁轉(zhuǎn)載) 編輯: 2003/04/10 16:15:08 字體:
  影視劇本所得的籌劃

  根據(jù)國稅函[1997]385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創(chuàng)作的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拍攝影視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但作為文學創(chuàng)作而在書報雜志上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比較好的電影拍攝單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個人的影視分鏡頭劇本將被某電影制片廠使用,同時又將在該電影制片廠的出版社準備出版,則這時候便有必要對各項收入進行籌劃,即個人可以要求該電影制片廠支付較高的稿酬,相應地減少分鏡頭劇本使用費,使按照勞務報酬應稅項目征稅的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當然,如果能夠結(jié)合前面介紹的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其效果將會更好。

  如果該作品開始并沒有準備出版發(fā)行,這時也可以考慮要求其出版社同時出版,只要經(jīng)過籌劃相對凈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況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種無形資產(chǎn),對于自己以后的創(chuàng)作和各項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劇作家創(chuàng)作了一部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某電影制片廠拍攝一部大型電影,該電影制片廠欲支付25萬的報酬。(該電影制片廠擁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該作家直接收取該項所得,則該項所得將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稅款:

  應納稅額=250000×(1-20%)×40%-7000=73000(元)

  如果該作家與電影制片廠達成協(xié)議,將其作品出版成書,該作家可以考慮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15萬,該劇本使用費支付10萬,則該電影制片廠不增加額外負擔(假定該書的出版成本和銷售收入剛好持平,這在實際中應該比較好操作)。該作家的納稅情況如下:

  劇本使用費應納稅額=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稿酬應納稅額=150000×(1-20%)×20%×(1-30%)=16800(元)

  總共應納稅額=25000+16800=41800(元)

  少繳稅款=73000-41800=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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