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分月發(fā)放獎金可以節(jié)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08:26:52 字體:
  春節(jié)前,小張指望著用年終獎金過個好年。

  小張每月工資不高,只有600元,但他工作勤奮,業(yè)績突出,根據(jù)單位獎金發(fā)放辦法,可領取9600元的獎金。當他去領獎金的時候,只領到8695元,會計告訴他代扣了1505元的個人所得稅,他感到不理解。雖說自己年終獎金較多,但平時工資不高,平均每月也只有1400元,有些朋友每月也拿這么多工資,他們并沒有繳這么多稅。這是由于獎金集中發(fā)放與分月發(fā)放適用稅率不同引起的。

  為了讓職工過好春節(jié),很多單位喜歡把獎金集中在年終發(fā)放,這樣其實會加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如果把獎金分月發(fā)放,可節(jié)約職工個人所得稅支出,增加職工的實際收入。

  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些省市的扣除額已超過800元,外籍人員為4000元),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如: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的稅率為5%;超過500——2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2000元-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可見,收入越高,適用稅率也就越高,同是500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級距中,稅率不一樣,低的只有5%,高的可達45%。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6號)文件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jù)以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把獎金集中在年終一次發(fā)放,比分月發(fā)放適用稅率高,應納稅額也就增多。

  如前例,小張每月工資600元,全年獎金9600元。單位全年獎金發(fā)放常采用以下三種方式:(1)12月份-次性發(fā)放。(2)6月、12月兩次發(fā)放,每次4800元。(3)12個月平均發(fā)放,每月800元。在不同的獎金發(fā)放方式下,小張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因為月工資小于800元,所以工資、獎金合并計稅):

  一次發(fā)放:應納稅所得額=9600-(800-600)=9400(元)

  應納稅額19400×20%-375=1505(元)

  二次發(fā)放:每次應納稅所得額=4800-(800-600)=4600(元)

  應納稅額=(4600×15%-125)×2(月)=1130(元)

  平均發(fā)放:每月應納稅所應納稅額=(600×10%-25)×12(月)=420(元)

  第(2)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jié)稅375元,第(3)種方式比第(1)種節(jié)稅1085元。這是每月工資代于800元的情況。

  如果小張的月工資為1000元,超過800元的扣除標準,全年獎金仍為9600元。那么,在以上三種獎金發(fā)放方式下,他全年工資、薪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因為月工資大于800元,所以工資、獎金單獨計稅):

  一次發(fā)放: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9600×20%-375=154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1545=1665(元)

  二次發(fā)放: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4800×15%-125)×2(月)=119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1190=1310(元)

  平均發(fā)放: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800×10%-25)×12(月)=66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660=780(元)

  第(2)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jié)稅355元,第(3)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jié)稅885元。

  可見,不論工資收入是大于還是小于800元,分月發(fā)放獎金都要比集中發(fā)放獎金節(jié)稅。

  小張的單位一次性發(fā)放年終獎金,他當然要比平均發(fā)放獎金的單位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因此,單位在獎金的發(fā)放方式上應當進行稅收籌劃,這樣可降低職工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增加職工個人收益,為職工帶來實惠。當然,獎金的發(fā)放方式應同企業(yè)的管理需求有效結合,不能顧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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