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資產處理的避稅籌劃——固定資產計價的避稅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9/05 15:52:03 字體:
    稅法《細則》規(guī)定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進行避稅處理。

  1.建設單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的買價加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算。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fā)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yè)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fā)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金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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