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籌劃:籌劃對象的客戶納稅人成本

來源: 編輯: 2006/08/15 14:48:10 字體:

  李小川去年初辦了個配件公司,專門為某大型拖拉機廠提供配件。公司擁有成套機床30臺,價值120萬元,廠房是臨時租賃的。加工配件每噸3744元,每噸20只,成品配件售價每噸4680元,每只234元。工人工資按件計酬,每只加工費10元。預計年加工量約2萬只,1000噸,產(chǎn)值468萬元。加工費為93.6萬元,電費柴油支出約為11.7萬元,房租及其它支出15萬元。

  根據(jù)以上資料,李小川公司的納稅方案有下列四種:

  方案一:公司以小規(guī)模納稅人身份從事經(jīng)營。公司對外銷售配件時,購進價為每噸3477元,但外售價最高只能為每噸4240元(假設公司能夠代開6%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此時拖拉機廠的進價成本為每噸4000元,而不可能是4680元(因為拖拉機廠加工后配件成本為每噸4415元),應納增值稅為0.4240×1000÷1.06×0.06=24萬元。公司全年的收入為400萬元,材料成本為374.4萬元,折舊費為120÷10÷12=1萬元。工資支出為10×2=20萬元,其它支出為15萬元,其利潤為400―374.4―1―20―15―11.7=-22.1萬元。

  方案二:公司馬上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加工配件時,進貨成本為每噸3200元,進項稅為每噸544元,加工后每噸4000元,銷項稅每噸680元。此時,電費柴油支出中含有進項稅11.7÷(1+17%)×17%=1.7萬元,電費柴油支出計入成本為11.7―1.7=10萬元。企業(yè)應納增值稅為0.068×1000-0.0544×1000-1.7=11.9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0.4×1000―0.32×1000―1―20―15―10=34萬元;凈利潤為34×(1-33%)=22.78萬元。

  方案三:公司以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身份為拖拉機廠進行加工,可以收取加工費為84.8萬元。因為收取84.8萬元的加工費后拖拉機廠的成本支出為80萬元,這時拖拉機廠加工后的成本才保持不變(原來400萬元的加工后成本減除320萬元的加工前成本為80萬元)。此時公司應納增值稅為84.8÷1.06×0.06=4.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80―1―20―15―11.7=32.3萬元;凈利潤為32.3×(1-33%)=21.641萬元。

  方案四:公司以一般納稅人身份進行加工,收取80萬元加工費和13.6銷項稅。此時,應納增值稅為13.6-1.7=11.9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80―1―20―15―10=34萬元;凈利潤為34×(1-33%)=22.78萬元。

  從上述四種方案來看,最優(yōu)方案是方案二和四,最差是方案一。產(chǎn)生差異的原因是,公司在進行增值稅的籌劃時,要堅持不能使籌劃對象的客戶成本上升,否則的話籌劃方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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