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成因、實施途徑與原則——現代企業(yè)有權進行稅收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27 18:56:59 字體:
  一、現代企業(yè)的四大基本權利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現代企業(yè)的根本任務,就是依據市場需求,發(fā)展商品生產和流通,創(chuàng)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然而,現代企業(yè)作為法人也具有一定的“人權”,這里的權,即權利。它與權力一詞有著原則的區(qū)別,在英文里,權利一詞為“right”,而權力一詞則為“power”。權利不僅與義務相聯,而且與基本人權、經濟利益、防守相聯;而權力則與責任、授權、政治利益、攻擊相聯。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可以沒有權力,但不可以沒有權利。

  現代企業(yè)一般有四大基本權利,即生存權、發(fā)展權、自主權和自保權。其中自保權就包含了企業(yè)對自己經濟利益的保護。納稅是有關企業(yè)重大利益之事,依法合理保護是企業(yè)最正當的權利之一。作為市場法人主體管理者,學習必要的稅法知識,尤其是稅收籌劃知識是十分必要的。

  二、市場法人主體作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作為納稅人,市場法人主體有以下基本權利:

    (1)知情權。納稅人有權知道最新稅法稅則、最新的稅收制度、最新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稅務機關不得隱瞞,即納稅人有被通知的權利。

    (2)確定權。確定權有兩種解釋:一是納稅人可以預先測定其行為可能導致的稅收結果,稅務機關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對從事某些活動的納稅人的稅收后果提供預先裁定。二是稅法在實施后不得隨意解釋,更不能隨意更改。納稅人在采取行動前就應該知道其導致的納稅結果,若過快、過頻地更改,必然會影響納稅人正在進行的稅收處置。

    (3)公正權。納稅人有權認定稅法必須以一種公正的執(zhí)法方式實施。納稅人只有面對公正的執(zhí)法,才能公平競爭。稅務執(zhí)法人員不順利考試多地懷疑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資料和稅務情況,除非稅務機關有充分的理由證明這些情況是錯誤的。

    (4)籌劃權。納稅人有權對自己的稅收事務做出必要的安排,只要這種安排沒有違反稅法。這種籌劃權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層次:一是避稅籌劃,這種籌劃離逃稅相對較近,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逃稅,有的稅法漏洞較多,有的稅法優(yōu)惠過多,有的稅法執(zhí)行太靈活,執(zhí)法人員權大于法的權威,都會引發(fā)避稅籌劃;二是節(jié)稅籌劃,節(jié)稅籌劃與避稅籌劃的差別在于節(jié)稅籌劃是合法的,而避稅籌劃一般不能認為是合法的,稱避稅籌劃為非違法較合適;三是轉嫁籌劃,轉嫁籌劃是一種純經濟行為,其至不涉及法律問題。

    (5)上訴權。不論是有關法律還是管理規(guī)則的實施和解釋,納稅人若不服稅務機關的決定,均有權上訴。

    (6)拒繳超收權。納稅人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應納稅額繳稅,有權拒絕超額繳稅。同時,納稅人也有權獲得稅務機關的幫助、指導,以得到合理的稅收減免或扣除。

    (7)保密權。納稅人提供給稅務機關需要保密的情況不應被濫用,因為這些情況只是為了稅收核定、實施和征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隱私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不要干擾他們的私生活,尤其是稅務官員進入納稅人的住宅或其辦公室、從第三者了解納稅人的情況等各國對此都有嚴格規(guī)定。

  三、我國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法律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之一,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之一。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為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因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不對等,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有所不同。這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作為納稅義務人,應該熟悉自已有哪些權利,充分享受法律、法規(guī)賦予自己的權利。但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應是對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ㄒ唬┪覈{稅人的權利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延期申報權。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的報告。延期申報的原因有主觀和客觀兩種情況。如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于主觀原因而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和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在報送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延期申報,但延長期一般不超過1個月。

  在延長期內,納稅人應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然后在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結算。

 ?。?)延期納稅權。納稅人若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時,經縣(含)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延長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納稅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予以辦理。

 ?。?)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稅務機關查實后,應如數立即退還。

  (5)委托稅務代理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稅務事宜。作為稅務代理人,必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注冊稅務師及其工作機構——稅務師事務所和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實行稅務代理制度,不僅可以減輕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事宜的工作量,而且能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減少核算過程中的差錯,使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申請、申訴得到及時辦理。

  (6)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如果稅務機關采取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和貨物或凍結納稅人的銀行存款等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但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7)索取收據或清單權。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清單。納稅人因故受稅務機關扣押或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處理時,有權索取扣押收據或查封清單。因為這樣才能證明自己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受到了法律限制,同時也說明自己已經遵守了國家法律。因此,如果稅務機關不開具有關憑據,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或履行相關義務。

  (8)索取完稅憑證權。稅收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繳納稅款后,稅務機關必須依法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作為繳納稅款的法律憑證,交給納稅人保存?zhèn)洳?;納稅人也有權依法索取完稅憑證,以證明白己已經履行了義務,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密權。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在實際工作中,檢查人員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得泄露給與稅務檢查無關的人員,否則可能使該納稅人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人員為其保密。

  (10)拒查權。稅務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應主動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拒付權。納稅人違犯了稅法需進行罰款處理時,稅務機關必須開具收據。

  納稅人付了罰款并收到罰款收據后,證明自己已經接受懲罰,承受法律責任。如果稅務機關實施上述行為且沒有開具收據,納稅人則有權拒絕履行或合作,借以約束稅務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

 ?。?2)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或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在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中,還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3)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

 ?。ǘ┪覈{稅人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5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結合我國的征管法,我國的納稅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公民、法人在發(fā)生納稅事宜時有義務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工商企業(yè)在分設、合并、遷移、轉移、歇業(yè)、破產等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時,有義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在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納稅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稅務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和給予罰款處理。

  (2)接受賬簿、憑證管理的義務。納稅人的賬簿憑證是稅收征收管理中證明其應稅項目和計稅的依據。根據征管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和進行核算;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完稅憑證等資料。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有關賬簿、憑證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和一些強制性決定,納稅人有義務接受和服從。納稅人偽造、編造或者擅自銷毀賬簿或憑證,將被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納稅申報義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不僅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xù),而且是稅務機關確定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限期納稅人納稅的主要依據。納稅人有義務依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扣繳義務人也應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報送代扣、代繳、代征稅款報表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為了履行這一義務,納稅人應忠實履行,如實申報,并按規(guī)定期限足額繳納稅款。對漏報、不報或拒絕申報的,不按規(guī)定期限預繳稅款的,均要被依法處以數額不等的罰金,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按時納稅的義務。納稅人理所當然有義務按時足額納稅。我國的稅法對每稅種都規(guī)定了納稅的最后期限,納稅人一旦超過納稅期限,稅務機關都要依法加收滯納金并責令限期繳納,限期過后仍不繳納的,則應依法予以重罰。

 ?。?)配合稅務部門檢查的義務。與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相對應,納稅人還有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納稅人應主動配合稅務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zhí)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并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jiān)督。

 ?。?)及時提供有關稅務信息的義務。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部門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yè)、經營規(guī)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四、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如前所述,現代企業(yè)具有四大基本權利。企業(yè)權利作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一定時期的產物,其內在質與量的規(guī)定性要由這種內容的形式表現并明確下來,這種形式就是法律。企業(yè)權利盡管有其客觀的內在標準,但任何一個企業(yè)都不能以這種內在標準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不能憑借這種內在標準去維護自己的利益。所能依據的只能是法律形式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企業(yè)權利。因為權利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法的規(guī)定,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屬于客觀方面;二是權利擁有者在主觀上的能動行為。這就可能造成企業(yè)權利的法律規(guī)定與企業(yè)權利的應有內容之間產生不協調、企業(yè)權利的法律形式與企業(yè)在對待企業(yè)權利方面產生不協調。前者的不協調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它具有強制性;后者在依法辦事方面固然與前者沒有區(qū)別,但在對行動的解釋上卻可以找到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企業(yè)權利需要的種種說辭。法律對權利的規(guī)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企業(yè)在遵守法律的同時,主動地實現其要求,即企業(yè)對自己采取的主動而有意識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預測將給企業(yè)帶來的利益。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fā)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權益。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納稅人應有的經濟權利。納稅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稅收籌劃應在納稅人權利的邊界內或邊界線上,超越企業(yè)權利的范圍和邊界,必然構成對納稅人義務的違背、踐踏,而超越納稅人義務的范圍和邊界,必然構成對納稅人權利的破壞和進犯。對納稅人來說,遵守權利的界限是其應承擔的義務,堅守義務的界限又是其應有的權利。稅收籌劃沒有超越納稅人權利的范圍,應屬于納稅人的正當權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于納稅人應有的社會權利。

  納稅人的社會權利是指法律規(guī)定并允許的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它不應因企業(yè)的所有制性質、經營狀況、貢獻大小不同而不同。在稅收籌劃上,政府不能以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內資企業(yè)劃界,對前者采取默許或認同態(tài)度,對后者則反對和制止。其實,對企業(yè)正當的稅收籌劃活動進行打壓,恰恰助長了偷稅、逃稅及抗稅現象的滋生。因此,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其中包括稅收籌劃,而不是剝奪其權利,促使其走違法之道。

  企業(yè)稅收籌劃的權利與企業(yè)的其他權利一樣,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這個界限就不再是企業(yè)的權利,而是違背企業(yè)的義務;就不再是合法,而是違法。企業(yè)的權利與義務不僅互為條件、相輔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轉換。在納稅上,其轉換的條件是:

  (1)當稅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糾正或稅法中不明確的地方被明確后,企業(yè)相應的籌劃權利就會轉換成納稅義務。如某種稅由超額累進稅率改為固定比例稅率后,納稅人利用累進級距的不同稅率而實施的籌劃就不存在了。

 ?。?)當國家或政府對稅法或條例中的某項(些)條款或內容重新解釋并明確其適用范圍時,納稅人原有的權利就可能轉變成義務。由于稅法或條例中的某項(些)條款或內容規(guī)定不明確或不適當,納稅人就有了稅收籌劃的權利,如果國家或政府發(fā)現后予以重新解釋或明確其適用范圍,那么,對有些納稅人就可能不再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了,而且再發(fā)生這種經濟行為就可能變?yōu)榧{稅義務了。

 ?。?)當稅法或條例中的某項(些)特定內容取消后,稅收籌劃的條件隨之消失,企業(yè)的稅收籌劃權利就轉換為納稅義務。如某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某一地區(qū)或某一行業(yè))取消后,納稅人就不能再利用這項優(yōu)惠政策實施稅收籌劃,而只能履行正常的納稅義務了。

  (4)當企業(yè)因實施稅收籌劃而對其他納稅人(法人、自然人)的正常權利構成侵害時,企業(yè)的稅收籌劃權利的行使是以不傷害、不妨礙他人權利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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