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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支出是否符合所得稅固定資產大修理

2008-8-15 16:6 南通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企業(yè)所得稅法所指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請問延長2年以上是如何如何定義,是指剩余便用年限延長2年,還是改造前尚可使用年限延長2年?我司現(xiàn)有一皮帶輸送機列為機器設備,使用提限為10年,已使用4年,現(xiàn)因性能不好改造,改造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80%以上,改造前最多可使用2年,改造后性能提高了,可使用5年。請問這樣的修理支出符合上述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九條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ㄒ唬┬蘩碇С鲞_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上述所稱使用年限延長2年,我們理解是在尚可使用年限基礎上延長2年。貴公司的機器設備改造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80%以上,改造前最多可使用2年,改造后性能提高,可使用為5年。我們認為上述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條件,可認定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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