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資源稅暫定條例已于2011年底正式施行。此次資源稅改革的重點是將原油和天然氣的稅率由每噸最高30元更改為銷售額的5%,即改從量為從價計征。此次改革將會較大幅度地提高石油和天然氣的稅賦。此次改革的目的則主要是為了提高資源開采利用效率,促進節(jié)能減排。
此次資源稅改革沒有將煤炭納入改革范圍,根本原因是政府希望避免改革對經濟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中占到了70%,并提供了80%的電力。近幾年隨著煤炭需求的大幅度增長,煤炭市場基本上是賣方市場,資源稅改革導致的新增成本可能會較快地轉嫁給終端消費者,從而推高整體能源成本。
然而,雖然從價煤炭資源稅的確對經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如果權衡其對資源和環(huán)境以及產業(yè)結構調整的積極影響,政府需要在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中將煤炭改為從價計征。
政府對資源稅改革將推高我國整體能源成本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由于資源市場賣方主導,因此無論轉嫁的速度和幅度如何,資源稅最終都將由消費者埋單。但是,資源稅將提高產業(yè)鏈的開采成本和生產成本,提高資源開采和利用效率,較高的資源性產品和替代產品的價格可以抑制需求和鼓勵節(jié)能。并且,由于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提高資源開采利用效率,有利于減少資源的稀缺性帶來的價格壓力,從而減少資源產品漲價壓力。因此,如果資源稅可以有效提高資源開采利用效率,長期而言,對能源成本不一定是負面壓力。
隨著煤炭行業(yè)整合,我國煤炭資源基本由大型國有企業(yè)壟斷經營,征收從價煤炭資源稅也有利于減少壟斷租金,以及由于資源壟斷獲得的超額利潤。煤炭從價資源稅能夠改變過去從量資源稅對煤炭價格不敏感的現(xiàn)象,增加稅賦彈性,促進煤炭企業(yè)有效開采利用資源,因此可以有效地將煤炭企業(yè)的短期生產目標與資源有效利用的長期目標聯(lián)系起來。
進一步說,如果地方政府認為資源稅對某些群體和某些方面有過度的負面影響,可以用煤炭資源稅收進行有針對性的補貼,包括環(huán)境治理和資源省份的經濟轉型。因此,通過資源稅提高煤炭開采率、優(yōu)化煤炭資源和資源收入在代際之間的配置,具有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意義。
除了從價計征,資源稅稅率應是改革的一個重點。過低的稅率對提高煤炭資源開采利用效率起不到作用,但鑒于我國煤炭在經濟發(fā)展中的重要地位,比較高的稅率仍需要考慮宏觀經濟對煤炭資源稅的反應。所以,資源稅改革需要兼顧稅率的有效性和經濟對能源成本的敏感性。比較保守的選擇是,開始時仿照油氣資源稅稅率,將煤炭資源稅率設在5%,以后逐步提高,這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應該是可以承受的。
國際經驗也表明,征收從價資源稅的確可以提高資源開采利用效率,具有顯著的環(huán)境效益。資源較稀缺的日本和歐洲的能源稅賦較重,而資源比較豐富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則相對較輕。能源重稅政策并未削弱日本及歐洲各國的生產競爭力,并增加社會問題。相反,這些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遠遠高于美國。
顯然,任何稅收都不會是中性的,資源稅改革必然伴隨著利益的再分配,導致利益博弈。由于資源稅是地方稅,資源稅改革可能導致中央對地方的讓利,導致省際之間(資源輸出省和資源凈購入。、企省之間(尤其是中央能源企業(yè)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在我國特定的情況下,這些博弈短期內會帶來分配問題,甚至由于扭曲而帶來成本。但長期而言,資源稅會提高資源成本,從而促進資源的有效開發(fā)利用,這是確定的,這就是為什么需要進行資源稅改革。
可以預見,我國未來的資源稅改革將會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將煤炭及其他資源產品(如稀土)納入從價計征,另一個則是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率。政府采取漸進地提高資源稅率,主要是為了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和效率。當然,提高能源效率和減輕社會負擔常常是兩難的政策選擇,要求政府在效率與公平、短期影響與可持續(xù)發(fā)展之間進行平衡。資源稅改革只要目的明確,設計合理,許多問題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后的實踐中逐步解決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