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點遷移后增值稅管理問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點遷移后仍繼續(xù)經營,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繼續(xù)保留以及尚未抵扣進項稅額是否允許繼續(xù)抵扣問題做出規(guī)定。
公告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xù)抵扣。
為加強管理,公告規(guī)定,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并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有關資料認真核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尚未抵扣的進項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經發(fā)生的事項,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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