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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歷程

2011-11-1 9:22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發(fā)展的要求,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4號1993年12月13日)

  第十八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3]38號)

  第三十二條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

 。ㄒ唬╀N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ǘ╀N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ㄈ┌创渭{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應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六、提高營業(yè)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

  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149號)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年12月18日)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

 。ㄒ唬╀N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ǘ╀N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2011年10月28日)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guī)定如下:

 。ㄒ唬╀N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ǘ╀N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ㄈ┌创渭{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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