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實施;外籍人員可享附加減除費用。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00號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制定。
此次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數額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根據條例,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