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8號公告),就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fā)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作出明確,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fā)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fā),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予以抵扣。
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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