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相關條款規(guī)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提出,逃避繳納稅款后,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人關注的是,原來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指出,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這樣在表述上更準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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