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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康:不為納稅人說話,算什么稅務(wù)局長?

2008-3-4 9:30 人民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我是稅務(wù)局局長,如果稅務(wù)局局長只為稅收部門說話,不為納稅人說話,算什么稅務(wù)局局長?”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國家稅務(wù)局局長汪康談到自己帶來的議案時,邊說邊激動地張開手臂。

  身為國稅局的一局之長,汪代表從采訪一開始談的就是“稅”。

  此次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大會,他把自己思索醞釀已久的一個問題帶到會上: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于1992年頒布實施,1995年首次修正,2001年再次修訂,這部法律多年來對我國推行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汪康表示,“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整體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舊的稅收征管法在新形勢下日益顯現(xiàn)出一些”不適應癥“”。

  “現(xiàn)行的稅收征管法之下,納稅人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少繳稅款,一律按照”偷稅“處理,只要偷稅就要處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不分納稅人出于何種情況——主觀還是客觀,有意還是無意——從法律角度來說,一律都要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納稅人只是出于對政策的理解把握出現(xiàn)偏差,或者其它方面的客觀原因,才造成少交或未交稅款的事實。而此時,稅收部門沒有區(qū)分情況的法律依據(jù)。我們嚴懲的對象應該是那些惡意抗法進行偷稅、逃稅、騙稅的人,其它客觀原因造成少交稅款的,稅收部門應當給予輔導教育,補征稅款!

  “另外,納稅人和稅收部門如果在稅收上出現(xiàn)一些爭議,法律上應該做如何處理?這方面也應當在法律上進行細化完善。過去的通常情況下,(稅收部門)不管納稅人有什么意見,都得按照法律要求,讓納稅人先把稅交上,有意見也交了再說。我們可否做出處理爭議方式方法上的一些調(diào)整?”

  作為一位稅務(wù)局長為何要提高稅收工作要求、增加約束和難度?對此,汪康說,“要以納稅人為中心,納稅人的合理正當要求,就應該滿足,應該維護。如果稅務(wù)局局長只為稅收部門說話,不為納稅人說話,算什么稅務(wù)局局長?稅收機關(guān)不僅有權(quán)力,也有義務(wù)。他認為,”改革方向,不僅要滿足稅務(wù)部門管理,還要滿足納稅人的合理需求,維護其利益!

  “稅收是政府的稅收,社會的稅收,它牽扯到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要維護國家利益,把該收的稅及時收起來,保障國家發(fā)展。一方面要切實改變稅務(wù)機關(guān)既往的老做法、老形象,力求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好的依法治稅的氛圍。”干了多年稅收工作,汪康直到采訪的最后也沒離開“稅”,他說,稅收沒有一個良好的依法治稅氛圍,社會發(fā)展保障便無從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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