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們關注已久的新車船稅標準終于塵埃落定。浙江省政府已經(jīng)敲定,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新規(guī)定計算繳納。對于2007年已按原稅額標準納稅的車船,按新稅額標準計算的應補繳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征收機關申報補繳。
記者昨天獲悉,浙江省政府發(fā)出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通知》規(guī)定,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為:大型客車載客人數(shù)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輛540元,中型客車載客人數(shù)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輛480元,小型客車載客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輛360元,微型客車發(fā)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輛240元。
船舶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的每年每噸3元,凈噸位201—2000噸的每年每噸4元,凈噸位2001—10000噸的每年每噸5元,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噸6元。
如今,私家車已經(jīng)走進千家萬戶。按照新的標準,普通私家車,一般為小型客車載客人數(shù)小于或等于9人的,對應的應征稅額為每輛每年360元。而浙江省原先執(zhí)行的同檔次車船使用稅標準為每輛每年100元。
浙江省政府指出,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gòu)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須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這意味著,此前一直由車管所代征的車船稅,今后將由保險公司代征,隨交強險一同繳納。
浙江省政府還決定,對城市、農(nóng)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車船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恢復征稅后,如納稅確有困難需給予減免稅的,由市、縣(市、區(qū))政府提出申請,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