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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資本利得稅爭辯陷入概念泥潭

2007-6-8 9:37  【 】【打印】【我要糾錯

  對于資本利得稅的爭辯陷入某種概念泥潭。在表面上,由于收拾股市人心的需要,各利益方站到了同一戰(zhàn)壕,反對征收的人固然言之鑿鑿,主張征收的人一時也開不了口,但壓力之下的妥協(xié),結果必然是,一旦警報解除,紛爭仍會繼續(xù)。

  如果不從稅收改革的高度來看待資本利得稅,僅僅就事論事,那么,即便又有權威人士出面論證我國尚無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計劃,也算不得市場一個了不起的成功,只不過是頭頂的這柄劍尚未落下而已。

  在報道中,該權威人士稱資本利得稅與印花稅不同,“按照國務院1988年出臺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率調整可以由政府部門作出決定。而開征資本利得稅,不同于調整印花稅。作為一個全新的稅種,征收資本利得稅目前無法可依,即便要新增該稅種,也必須像企業(yè)所得稅法一樣,履行相應的立法程序。據我了解,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計劃根本就不存在!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資本利得稅絕不是什么全新的稅種,而是包含在個人所得稅項下的一個小稅目,事實上,目前二手房交易應繳稅款中就包括資本利得部分。資本利得稅計入個人所得征收的,進而轉變?yōu)閭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11月發(fā)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自行申報的11項收入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交易所得。財政部財貿所財政與稅收研究室主任孫剛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根據以前的有關規(guī)定,股市的個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并沒有對此進行修改。

  答案很清楚,暫時免征股市資本利得稅是行政權力下的豁免,也就是說,一旦有關部門認為股市過熱,即可啟動相關的行政程序,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因此,資本利得稅的性質從法律環(huán)節(jié)上來說與印花稅沒有本質區(qū)別,如果征收資本利得必須像企業(yè)所得稅法一樣履行相應的立法程序屬實,我們從最好的方面來解讀,那是基于近期稅收變更所引發(fā)的市場震蕩,促使有關部門認識到稅收法治化的重要性。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轉變,說明讓度給行政的征稅權力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約,稅收征收中的行政機會主義發(fā)生的比率可能下降。

  這種投機傾向從中國股市發(fā)端之初就有。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股市曾因對資本利得稅的討論而引起市場動蕩。1994年3月14日,時任證監(jiān)會主席宣布的“四不”救市政策,其中包括當年不征收股票轉讓所得稅。不過,應該再次強調的是,即便是出于穩(wěn)定股市的良好動機,有關人士也不能以偷換概念、無視事實的辦法,將資本利得稅人為抽離出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范疇,這樣做,恰恰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從稅收激勵環(huán)節(jié)而論,印花稅與資本利得稅有本質不同,前者是在交易、流轉過程中征稅,目的是控制交易,屬于雁過拔毛的買路錢性質,而后者則屬于所得稅,是為了實現二次分配,損有余以補不足。

  我國目前稅收制度的改革重點之一,就是從側重于流轉稅向所得稅的方向變化,說明我國的稅收手段與激勵機制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以往按照計劃經濟的粗放型稅收激勵機制,雖然使征稅變得極為輕松,卻抑制了交易,對于中國市場經濟之商品流起到了阻礙作用。

  稅收變革的轉型階段,如果對于坐擁征稅大權的實力機構不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在權力擴張基礎上的稅收擴張、流轉稅大量征收之后再收所得稅的現象將層出不窮,并催生出企業(yè)的陰陽報表之類大量滋生。

  福布斯公布全球稅負痛苦指數連年上揚,有關部門雖然屢次駁斥,卻無法否認政府稅收收入與政府存款所占比重飛速增長的現實。要在培育稅源與征稅支出之間取得平衡,僅靠有關權力部門的自覺是遠遠不夠的,相關的制衡,信息的公開與透明才是真正的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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