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稅總局表示,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后,購房金額大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于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占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這是日前,國稅總局負責人就108文件以及二手房所得征收個稅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時表示的。
上個月,為配合落實“國六條”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08號,以下簡稱108號文),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然而,昨天記者從北京鏈家地產等中介公司了解到,目前交納款項仍以個稅執(zhí)行,并沒有按保證金形式繳納。
“政策的實質并沒有變化,只是‘保證金’的叫法比‘個稅’更為合理。”鏈家地產市場總監(jiān)金育松向上海證券報表示,實際上,在換購住房交易過程中,往往不會產生個稅,因此預先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稱作“保證金”更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