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文,詳細劃分了不同類型二手房轉讓時繳稅扣除標準。通知還明確了在憑證不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征收個稅。新規(guī)將于2006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征收個人二手房轉讓所得稅通知》“頭條”即明確,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有權根據(jù)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根據(jù)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通知》指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納稅人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通知》劃定了可以扣減的合理稅費范圍。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
由于不同類型房屋價格差異較大,房主在購房時的稅費負擔不一,《通知》將房屋類型分為商品房、自建住房、經(jīng)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城鎮(zhèn)拆遷安置住房等五大類,并具體規(guī)定了每一類的稅費扣除標準。
例如,住房裝修費用已購公有住房、經(jīng)濟適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通知》重申,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xiàn)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xiàn)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