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地產行業(yè)的“國六條”公布以后,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再次重申了二手房交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人士昨日向記者表示,目前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具體征稅細則,不久將會公布。
國稅總局負責人昨日重申,納稅人應將出售房產的收入額扣除房產原值和有關稅費后,余額(凈收入)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對財產轉讓所得征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就確定下來的,但是在房產交易當中,這項政策一直沒有落實。近兩年,為了抑制炒房、制止房價過快上漲,杭州、南京、北京等城市都曾相繼重申了對賣房者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是杭州僅實行了9個月,終因賣方轉嫁交易成本而“夭折”。
國稅總局相關人士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的政策實施起來有一定困難,稅務部門將就具體操作辦法進行明確,不久將會公布。
北京2003年就由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頒布了《關于個人出售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個人房屋轉讓過程中的所得應該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該政策也未得到落實,征收情況不盡如人意。征管機制不健全,相關部門配合不到位,納稅人主動申報的很少是主要原因。
“完善住房轉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當然有必要,但在需求旺盛的情況下,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稅收對住房需求的抑制作用不很明顯,容易轉化為交易的成本從而進一步推升房價!北睅煷蠓康禺a研究中心主任董藩說,應該設立物業(yè)稅,在持有環(huán)節(jié)增加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