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fā)出通知,要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依法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將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近年來,隨著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干部、職工工資發(fā)放方式的改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一些單位在國家統(tǒng)一政策外自行發(fā)放的津貼、補貼及其他工資外收入未全部納入個人收入并扣繳個人所得稅;二是一些單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實提供個人收入資料,瞞報、少報個人收入;三是個別單位干部、職工對納稅不理解甚至阻撓代扣代繳工作。
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通知》要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及本單位內部當期向職工發(fā)放的所有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收入進行合并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切實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