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地稅局制訂下發(fā)了《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出租房產稅收征管,辦法主要明確了四項措施。
一是明確納稅主體的范圍。明確了房產所有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繳納相關稅費。明確規(guī)定房產承租人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有關房產資料,如果不能提供或提供情況不實,造成地稅機關無法與房產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代管人)取得聯(lián)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二是明確可采用綜合稅費征收率征稅。即對出租房產應繳的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項稅費的稅(費)率加總后,計算出房產出租綜合稅費征收率,計算征收稅收。
三是明確減免規(guī)定。即對個人出租房產取得收入低于營業(yè)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yè)稅;對個人住房用于出租行為和個人非居住用房出租用于居住行為的,減征營業(yè)稅、房產稅;對個人非居住用房出租用于經營行為或外籍個人出租房產行為按規(guī)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免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四是明確界定個人房產出租應稅行為。認可了實際生活中親屬之間存在不收取經濟利益的借用房產行為。但經營者與產權人不是夫妻或直系三代內的親屬關系,則視同房產出租應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