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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 切實維護國家權益

2006-1-24 0:0 國稅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近年來,稅務機關高度重視反避稅工作,在加強反避稅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加強反避稅基礎工作,全面推行規(guī)范化管理

  2005年,全國稅務系統在反避稅基礎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反避稅規(guī)章制度,初步建立了比較規(guī)范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法律框架。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關聯企業(yè)間業(yè)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guī)則》、《關聯企業(yè)間業(yè)務往來稅務管理規(guī)程》等三個反避稅文件,制定了加強反避稅與其它征管工作的銜接與協調,提高選案質量,推動反避稅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強化大戶聯查制度,重視隊伍建設等五項具體措施,全面推動和深化反避稅工作。確立了我國預約定價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將開展預約定價基本流程分為納稅人提出書面意向、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與評估、磋商、簽定安排、監(jiān)控執(zhí)行等,開辟了我國與其他國家開展雙邊預約定價的渠道。同時,在總結多年來反避稅操作實踐的基礎上,與新的征管法相銜接,增加了轉讓定價使用方法、預約定價、核定方法等內容,明確了調查時限和追溯時間以及對應調整等問題,進一步規(guī)范了轉讓定價稅收管理機制。從而,為進一步加大了反避稅工作力度,防止跨國企業(yè)逃避我國稅收奠定了基礎。

  此外,提高了相關信息的使用效率。積極利用國家統計局行業(yè)利潤信息和BVD公司數據庫,充分發(fā)揮其在反避稅調查、調整中的作用;二是加強了基礎信息管理,明確了工作方向。年初總局在各地配合下,對以往年度反避稅審計、預約定價等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清理統計,不但加強了基礎信息管理,也明確了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方向。

  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提升工作質量

  加大了轉讓定價審計力度。從2005年起,總局采取了各地的轉讓定價審計、預約定價談簽立案、結案均需報批的措施,有效調動了各地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提高了反避稅工作的質量和效益。近年來,總局平均每年對230戶企業(yè)開展反避稅調查,通過反避稅調查,累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多億元,調整補稅30多億元,彌補虧損80億元。2005年,調整補稅金額過千萬元的較企業(yè)有較大幅度增加,審計過程中的操作規(guī)范性、技術含量不同程度得到提高。

  積極謹慎地開展雙邊預約定價工作。2005年上半年成功談簽了我國第一例雙邊預約定價,在國際上引起較大反響。國內、國際各大主要媒體紛紛進行報道,法制日報、美國BNA記者還就“預約定價”進行了專題采訪。在華投資的企業(yè)也紛紛表示提出雙邊預約定價的意愿。目前,有6例雙邊預約定價談簽工作正在進行中。單邊預約定價談簽已達130多戶。

  加大了反避稅培訓力度。2005年,總局牽頭組織了與美國國內收入局和OECD合作舉辦的反避稅培訓、啟動了“六員”中反避稅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各地稅務機關也自行開展了各種類型的反避稅業(yè)務培訓和交流,通過培訓,提高了反避稅專業(yè)人員的素質。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維護了國家權益,提高了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

  發(fā)揮稅收協定作用,促進經濟技術合作和稅收征管

  積極談簽稅收協定。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繼續(xù)有針對性地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先后與阿塞拜疆、格魯吉亞、墨西哥等簽署了稅收協定。截止2005年11月底,我國總共對外談簽了87個稅收協定(不含與香港和澳門的安排),生效執(zhí)行的有78個。這些稅收協定的執(zhí)行,消除了國家間雙重征稅壁壘,促進了我國“走出去”戰(zhàn)略的實施,為我國與這些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奠定法律基礎。

  加強相互協商,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白叱鋈ァ逼髽I(yè)的增多帶來越來越多的稅務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由于我國一些企業(yè)對稅收協定不了解,在海外遇到有悖于稅收協定的征稅或稅收歧視時,不知道如何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利益,一些企業(yè)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國家利益亦受到損害。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協定的框架內,加大了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相互協商的力度,切實提高為對外投資者服務的水平,促進了跨國稅務爭端的解決,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總局通過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的協商,為我國某航空公司挽回了約2千萬人民幣的境外損失,為某金融企業(yè)避免了約6億人民幣的境外損失,幫助我某國有大企業(yè)減輕了在某亞洲國家的不合理稅收負擔,解決了部分國有金融機構在境外獲得利息的免稅問題。

  在為對外投資者服務的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加強了稅務相互協商制度建設,制訂下發(fā)了《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遇到違背稅收協定待遇的征稅,或稅收歧視待遇時,可以通過納稅人國內所在省級稅務機關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起稅務相互協商申請,由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納稅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遇到的稅務問題。通過加大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相互協商的力度,提高了為對外投資者服務的水平,促進了跨國稅務爭端的解決,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利益。

  積極開展稅收情報交換,促進國內稅收征管。通過與有關國家開展自動稅收情報交換,掌握了大量的中國居民個人和企業(yè)取得來源于境外收入的信息,以及非居民取得應在中國納稅的收入信息,并按稅法規(guī)定進行了核查處理;通過核查專項情報,發(fā)現我國國有企業(yè)對外投資經營過程中在投資國依法納稅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如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同時通過私人銀行賬戶隱匿子公司經營收入,逃避中國和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收等,有利于進一步引導和依法規(guī)范走出去企業(yè)的投資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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