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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的涉稅處理

2003-8-15 10:55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 】【打印】【我要糾錯
  2002年3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29號文對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進行了明確,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9號文所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涉及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4年和1995年兩個通知中的有關規(guī)定!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免稅項目的范圍,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第十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通知第十條規(guī)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9號文與原有關規(guī)定相比,其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一是增值稅征收范圍縮小,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由原來的無論其售價是否超過原值一律征稅,改為只對售價超過原值的征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二是統(tǒng)一了征免稅口徑,即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所有固定資產是征稅還是免稅,均按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通知中規(guī)定的三個條件來界定。三是統(tǒng)一了稅負,由原來6%(銷售舊貨4%,見國稅發(fā)[1998]122號通知)的征收率,改為統(tǒng)一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四是采取了稅額式減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計算出應納稅款,然后再減半,約合價內稅1.923%.五是對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專門做出了規(guī)定,規(guī)定中的銷售舊機動車應當包括銷售應征消費稅和不征消費稅的各類機動車和摩托車、游艇,稅負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相同。但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和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仍應執(zhí)行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通知以及條例、細則和29號文中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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