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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焦炭、煉焦煤停止出口退稅

2004-5-28 9:13  【 】【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國務院同意,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緊急通知,對出口焦炭、煉焦煤停止出口退稅。

    l、從2004年5月24日起,對出口商品代碼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碼為27011210的煉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稅出口退稅。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碼的產(chǎn)品一律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具體執(zhí)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上海關注明的出口F1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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