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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7月1日起,逾期繳納社保費將嚴格執(zhí)行滯納金制度

2004-7-9 10:8 來源:廣東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針對廣州市部分個體戶和企業(yè)社保意識淡漠,社保費繳納不及時,從而造成社保基金難以征收到位的情況。近日,廣州市地稅局決定從本月開始在全市范圍內(nèi)整治社保費征繳,再次重新明確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執(zhí)行滯納金制度, 從2004年7 月1日起嚴格執(zhí)行。對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據(jù)介紹,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是指繳費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法規(guī)、規(guī)章或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繳交社會保險費,又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審批手續(xù)的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可在稅務機關采取行動之前到相應屬地地方稅務機關補繳。逾期仍未繳交或未代扣繳的,稅務機關將作如下處理:

  除補繳欠繳社保費外,從應繳社會保險費所屬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加收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但因社保經(jīng)辦機構(gòu)、地方稅務機關或銀行等部門造成繳費單位無法如期繳交當期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加收滯納金。

  逾期繳納社保費加收滯納金,旨在進一步依法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強化征繳力度,增強繳費單位和個人依法繳費的意識,有效遏止欠費行為,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據(jù)了解,目前由于部分企業(yè)、繳費人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認識存在偏差,給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帶來了一些困難,也損害了參保人的合法利益。為保障廣大參保人的正當權益,近年來,廣州地稅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確保社保費的征收,并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社保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已經(jīng)進入一個良性上升的軌道。2000年,廣州地稅首次接管社保費征收工作,當年即組織社保費收入67.6億元,2003年,該局組織社保費達162億元,四年年均增幅30%以上。今年以來,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也已依法查處了多起企業(yè)拖延繳納社保費的案件,有效地保障了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廣州地稅局特別提醒繳費人: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因年老、疾病、生育、工傷等原因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yè),參保人或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zhì)幫助(以貨幣形式體現(xiàn))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及生育保險等五種,社會保險基金原則上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負擔,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代扣代繳本單位人員社保費的義務。如有任何單位沒有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人可以致電83355800社保局勞動監(jiān)察處進行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