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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違章處罰有新規(guī)

2004-2-25 8:47 南京日報·魏明 鄭曉慧 沙文蓉 【 】【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3條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的部分內容,在《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布后,將有調整。 

  通知對印花稅違章處罰適用的條款作了明確。納稅人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4條處罰規(guī)定;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處罰規(guī)定;偽造印花稅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1條的處罰規(guī)定;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3條或第64條的處罰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納稅人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0條的處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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