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將至,很多單位都在最后一個月為員工發(fā)放雙薪,記者昨日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獲悉,由于雙薪獲得的這部分收入及年終獎金分紅等應作為一個獨立整體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fā)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及年終獎金、分紅等,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則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部門有關人士稱年底“雙薪”應單獨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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