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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原值房產計稅將重新核定

2003-12-26 9:34 北京現(xiàn)代商報·方芳 郭玲 【 】【打印】【我要糾錯
  記者昨天從石景山地稅局了解到,為了合理確定本市無原值產的計稅價值,從2004年1月1日起,對納稅會計賬簿中無房產原值記載,無法向稅務機關提供應稅房產原始價值的房產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產,將適用《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

  地稅提醒納稅人注意:應在取得或使用無原值房產之日起30日內,填寫有關申請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對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核定房產計稅價值的納稅人,應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重新核定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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